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军事 sean 22730℃ 1评论

(二)国外学者针对南海断续线含义的观点

针对南海问题,国外学者多关注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问题。例如,巴里·维恩(Barry Wain)主张,如果中国仅主张对断续线内岛礁拥有主权,应删去九段线。哈西姆·贾拉尔(Hasyim Djalal)指出,这些断续线既无定义,又无坐标,故其合法性和准确位置不清楚,中国不能主张对断续线内的全部水域拥有主权。新加坡学者许通美(2011)认为,中国的主权主张不明确,如果南海断续线是岛屿归属线就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致,否则与该公约不一致。对于南沙岛礁能否拥有海域问题,Marius Gjetnes认为,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规定,南海断续线内没有岛屿而只有岩礁,最多享有12海里领海。Robert Beckman(2011)则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尝试对南海进行划界,完全忽视南海断续线在海域划界中的法律地位。还有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南海断续线内存在公海海域、国际海底区域,等等。

这些学者的上述观点,试图极力否定中国在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企图抹杀南海断续线的效力和地位,甚至采用片面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度和作用,最终目的是削减中国在南海诸岛尤其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应强调的是,他们的这些观点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时际法。所谓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是指对于古代的国际事件,应以“当时”的法律来评断其效力,而非适用“当前”(即争端发生时或审判时)的国际法。

另外,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针对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划界案的反对照会后,印度尼西亚于2010年7月8日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了照会,就我国的上述照会(附带南海断续线地图)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出中国南海断续线“明确缺乏国际法基础”,“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说,印度尼西亚认为,中国南海断续线违反国际法,南沙任何岛礁均不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为此,我们有必要考察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以及南海断续线的形成过程。

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

二、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形成过程

在论述南海断续线的形成之前,需考察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而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并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充分、确凿的历史依据,国际社会也是长期承认的。这完全符合国际法。

(一)中国拥有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

从历史看,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东汉杨孚《异物志》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缴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三国时期万震《南州异物志》记录了从马来半岛到中国的航程,其载:“东北行,极大崎头,出涨海,中浅而多磁石。”在此所指的“崎头”是我国古人对礁屿和浅滩的称呼;“涨海”是我国古代对南海最早的称谓;“涨海崎头”指南海诸岛的礁滩。可见,至少在东汉时期,我国人民就发现和命名了南海。

宋代开始以石塘、长沙等专用名称指称南海诸岛。石塘又称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又称千里长沙、万里长沙、万里长堤。其中,“石塘”多指南沙群岛,而“长沙”多指西沙群岛。同时,宋代已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即“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可见,南海诸岛纳入中国版图已现端倪。

至明清两代,中国政府继续将南海诸岛列入中国版图并置于广东省琼州府万州辖下,行使了有效管辖。此外,至宋代起,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成为水师巡航的重要领域,例如,宋太祖在开宝4年(公元971年)平定南汉刘伥后,建立巡海水师,巡管范围即包括西沙群岛。此后,明清王朝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视为所辖之地,中国水师巡卫海防、行使管辖成为惯例。其中,明朝初年郑和七下西洋的任务之一是巡视南海诸岛,也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宣示主权。

另外,我国渔民自明清以来就在西沙、南沙群岛上作业,在海南渔民保存的《更路簿》和《航海图》中,就记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俗用地名达34处和75处,且每处都详记更路和方向。这些记载表明,我国渔民对南沙群岛非常熟悉和不断经营开发南沙群岛的历史事实。

晚清至近代以来,中国政府继承了历代南海范围的传统海疆观,一方面抵御外来侵扰、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包括“二战”后收复日本取代欧美列强势力侵占的南海诸岛,派出军舰、官员,将南海归入广东省管辖。对于这种行使主权的行为,当时的周边国家没有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历代政府多次统计和公布南海诸岛的名称,并在地图上标记,即中国政府于1935年、1947年、1983年三次对南海诸岛予以了命名、核定和公布,从而使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地位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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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其名曰模糊战略
    匿名2016-05-20 10: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