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军事 sean 22736℃ 1评论

(二)南海断续线或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内的多数制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所以,针对南海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对照《公约》内的海域制度进行定性是比较合理的。这也符合作为《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应遵守《公约》制度规范的要求。

首先,线内水域不是内水。因为中国政府从未表明线内水域为内水;中国政府从未反对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船舶之自由航行。

其次,线内水域不是领海。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第1款指出,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其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第2款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同时,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可见,只有在距离南海诸岛基线外12海里之内的带状水域,才是中国的领海,其他U形线内广大的水域,均非领海。

最后,线内水域也不是公海。如果U形线内之水域,除各岛礁四周12海里宽之领海外,都是公海的话,则中国政府就没有必要在1947年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划出U形线。鉴于U形线公布的目的是确定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管辖范围,所以,U形线内水域必然与U线外水域不同,它不可能是公海。当然,依据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第1款的内容,可能在南海存在少量的公海。

笔者认为,对于断续线或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可以在岛屿归属线的基础上,依据《公约》规范的制度确定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范围,然后再考虑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或要素,以确定南海U形线内剩余水域或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换言之,断续线内部分水域是依据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而确定的,是一种具有历史性权利的特殊水域。也就是说,断续线内水域具有两种类型,并因来源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且两种类型的水域并不矛盾,可平行存在。

第一类为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即依据《公约》确立的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等。考虑到南海诸岛的特殊性,存在多数的礁、滩、沙和洲等,所以,能否在南沙群岛以直线基线划出两三块群岛水域,实施群岛水域制度,是中国面临的挑战。因为,根据《公约》群岛国制度第46条的规定,所谓的“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所以,中国需证明构成群岛水域的要件。但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宣布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直线连线,为我国继续在南沙群岛利用直线基线宣布其基线提供了基础。

从《公约》群岛国制度尤其是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似乎排除了不属于“群岛国”的“洋中群岛”适用直线基线或群岛基线的可能性。但法律中存在对于相同的客体应适用相同标准的法律制度的理论,即无论它们是“群岛国”的“洋中群岛”还是非群岛国的“洋中群岛”,均应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因为它们均是构成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地位及作用是相同的。同时,《公约》中也没有对非群岛国的“洋中群岛”的基线如何划定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从海洋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各国海洋立法实践看,任何国家无不针对本国之特殊情况,从最大限度维护其海洋利益出发,往往作出最有利及可行的选择与决策。所以,中国依据群岛基线在南沙群岛部分海域适用群岛水域制度是可行的,且他国有适用此制度的具体实践。例如,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Galapagos Islands)、丹麦的费罗群岛(Faeroe Islands)、挪威的斯瓦巴德群岛(Svalbard Islands)、印度的安达曼·尼科巴群岛(Andaman & Nicobar Islands)及卡拉威普群岛(Lakshaweep Islands)、密克罗尼西亚群岛(Micronesia)。换言之,只要我国持续坚持此立场,则我国在南沙群岛部分海域适用群岛水域制度是可能的。

第二类为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特殊水域。在依据《公约》确立第一类海域后,中国可依据历史性权利在剩余的海域主张特殊水域。中国将南海的剩余水域主张为特殊水域的国内法主要基础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

而中国在此特殊水域中享有各种优先的权利,以体现对断续线内资源的管辖,主要包括对其中的海洋各种资源进行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之优先权利;保护与保全环境之优先权利;科学研究之优先权利;航海、航空交通管制的权利,甚至管制周边国家相关航行活动。当然,由于一直以来中国政府未对断续线内水域的某些权利(例如,航海、航空管制权)予以管制,将会是争议的焦点。

可见,中国南海U形线的性质及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在南海尤其在南沙群岛的主权及利益的维护和确保,而为使我国在南海诸岛利益最大化,对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外交智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是我们学者应继续合力抓紧研究和破解的重要课题。

转载请注明:北纬40° » 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喜欢 (6)or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1)个小伙伴在吐槽
  1. 美其名曰模糊战略
    匿名2016-05-20 10: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