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利用政治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
尽管利用政治方法(谈判、调查、调停、和解等)是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的必要方法,但由于南海问题争议涉及国家主权和重大利益,一般相关方很难作出让步和妥协,所以,利用政治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或局限性。特别是虽然我国邓小平同志于1984年明确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南沙争端的方针,但此原则或方针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并未被多国现实地接受,尽管其存在明确的国际法依据,换言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或方针运用于南海特别是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时,依然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东盟一些国家缺乏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治意愿,难以启动;又无现实利益需要,因为东盟一些国家已大力地开发了南海的资源;加上南海争议涉及多方、特别是争议海域难以界定,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所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或方针遭遇冷落,并未受到尊重。
从实践看,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2005年3月14日,中国与菲律宾和越南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是落实“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具体成果。2011年7月20日,中国与东盟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达成共识,也为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的政治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2011年10月11日中越两国缔结的《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2011年10月15日《中越联合声明》的发布,均为两国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提供了政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双边制度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缓和与逐步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予以支持,而不是反对和指责。当前,重要的是在相关国家之间缔结在海洋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协议,以增进共识,并为缔结临时安排和最终解决南海问题争议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四)中国应对南海问题争议的基本立场与具体措施
南海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的维护,关系我国由区域性大国向全球性大国成功转型的指标性问题,所以,必须积极稳妥合理地处理。
1.中国解决南海问题争议应坚持的原则。我国应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利用和平方法合理地处理南海问题争议,主要包括坚持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原则、有效和公平及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原则、合作及交换意见等原则。
2.中国为解决南海问题争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真正实现我国于2009年提出的构建“和谐海洋”理念目标,中国应适度地提供公共产品,为全人类服务。针对南海问题争议,我国应倡议就国际海峡和海上通道安全进行研讨,以缔结国际海上通道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国应努力与东盟国家缔结诸如南海共同巡航和渔业管理合作那样的制度,作出中国维护国际、区域和平与安全的积极贡献。
3.中国应遵守国际法并加强国际司法制度研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时,我国应严格地遵守国际法和区域制度,并加强对其的研究,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妥的行为,逐步树立中国守法的国家形象。
针对南海争议问题,包括岛礁领土争议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尤其应研究相关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以不断地充实和调整我国的海洋政策和法律。
对于岛礁领土争议问题,从国际法院的实践看,已形成了一项具有优先顺序的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具体为条约优先适用,然后考虑占有,最后适用有效控制理论;也出现了有效控制效力大于原始权利,意在削弱历史性权利,凸显有效控制效力的倾向。
对于海域划界争议,国际法院遵循了以下步骤。首先,临时划定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其次,考虑特殊/相关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该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以便划界公平解决;最后,使用不成比例检验修改后的划界线是否公平,以及如果不公平,作必要的进一步的修改。所谓的比例概念,是指按照公平原则完成的划界应在归属于有关各国的大陆架的范围和它们各自海岸线长度间产生的一个合理程度的比例;比例的概念被用来作为海域划界的公平性事后检验,即不成比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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