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军事 sean 22745℃ 1评论

四、解决南海问题争议的方法及中国的具体措施

南海问题争议主要为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争议。毫无疑问,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是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法

在国家之间存在争端时,首先必须利用和平方法解决,这是国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义务,其得到了多数国际法条约、区域制度性规范的明确肯定。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公约》第279条。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之原则,也得到了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的确认。我国于2003年6月28日批准加入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2条(基本原则)第4款规定,缔约国在处理相互关系中,以下列基本原则为指针,包括存在意见相异或存在争端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我国与东盟十国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款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可见,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是符合国际法和相关区域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的,也是各国必须遵循的义务。和平方法包括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两种。

(二)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存在障碍

利用法律方法包括国际法院管辖国际争端,必须得到相关方的同意,同意的方法包括事先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作出选择性声明,采用应诉管辖方法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尽管菲律宾于1972年1月18日作出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但其对与海洋管辖权和对陆地领土有关的争端作了保留。换言之,菲律宾针对与海洋管辖权和陆地领土有关的争端,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其他国家(例如,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和中国均未就《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作出选择性声明。也就是说,在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上利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由国际法院管辖判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有很大的困难。

考虑到中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均为《公约》的成员国。所以,需要考虑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之可能性。

我国自1996年批准《公约》以来,一直未选择《公约》第287条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方法。为此,我国于2006年8月25日,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指出,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第(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换言之,中国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海洋争端,排除了适用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坚持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当然,也不排除我国撤回上述声明,利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海洋争端的可能性。因为,《公约》第298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298条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由于中国已就涉及海洋划界、领土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作出了排除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可能性,如果中国不撤回上述声明或不同意接受规定的程序,则国际海洋法法庭处理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的可能性就不存在。

总之,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存在一些无法消除或克服的障碍,无法适用,在相关方之间无法缔结仲裁协议处理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的情形下,其仍希冀于政治方法解决。这也正是我国坚持利用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之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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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其名曰模糊战略
    匿名2016-05-20 10: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