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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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12年战争结束到内战爆发,美国继续推动国际社会接受其海洋自由主张,经历了由纳入双边条约到追求国际立法的方式转变。1824年至1850年间,美国与十个拉丁美洲共和国签订条约,把自由主义的海事原则纳入其中。在结束克里米亚战争的谈判中,美国积极追求把自己主张的海洋自由原则写进国际条约。1856年4月的《巴黎和约》承认了美国长期坚持的自由船舶所载货物自由、合法的封锁必须是有效封锁等立场,还包括了敌对国船只的非违禁品不得抢夺,以及不得装备私掠船等原则。由于美国不想放弃武器私船的权利,以及要求增加所有私人财产(违禁品除外)自由的条款未能满足,因而拒绝在宣言上签字。

1861年美国内战爆发后,联邦政府在切实遵守“自由船舶所载货物自由”、“非违禁的中立国私人财产免受捕获”等原则的同时,出于打败南部邦联,维护国家统一的重大利益考量,大大偏离了其传统立场,不仅没有坚持“有效封锁”原则,反而采纳了源自英国捕获法的“连续航行”原则,在实践中进行“长线封锁”、监控中立港口,甚至在公海捕获来往被封锁港口的中立船只。

第一次世界大战集中反映了美国人对海洋自由和中立权利的观点和态度。首先,对中立权利的维护是美国参战的关键原因之一。战争爆发时,美国宣布中立。然而,美国的中立权利不时遭到英国和德国的侵犯。相较之下,德国的无限制潜艇战对美国造成的威胁和破坏更大。威尔逊就对英德的行为做出这样的区别:英国人好比盗贼,德国人则是杀人犯;盗贼掠夺财物,在战争结束时是可以被裁定赔偿的;而杀人犯谋人性命,生命却无可挽回。所以,德国的无限制潜艇战破坏的不仅是海洋自由原则和美国的中立权利,更是“对全人类的宣战”。(注:Woodrow Wilson, “For Declaration of War against Germany,” Address to a Joint Session of Congress, April 2, 1917, in Ray Stannard Barker and William E. Dodd, eds., War and Peace: Presidential Messages, Addresses, and Public Papers, 1917~1924 (Honolulu, Hawaii: University Press of the Pacific, 2002), Vol.1, p.8.)国务卿兰辛在1915年10月致英国政府的照会中,把美国的行动描绘成“捍卫中立的完整”,强调这是美国应该“毫不犹豫承担的(责任)”。(注: Armin Rappaport and William Earl Weeks, “Freedom of the Seas,” p.117.)第一次世界大战还为威尔逊阐发其自由主义的海洋自由观提供了机会。他在1917年1月22日致国会咨文中指出,海洋自由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拥有自由利用“世界贸易之开放通道的权利,”“海洋通道必须在法律和事实上,都是自由的。”而且,“海洋自由是平等和合作的必要条件。”(注: “The President’s Address to the Senate, January 21, 1917,” i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ed,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ates, 1917, Supplement 1, The World War (1917), pp.27~28. available at: http://images.library.wisc.edu/FRUS/EFacs/1917Supp01v01/reference/frus.frus1917supp01v01.i0008.pdf.)在推动战后世界和平的“十四点”计划中,威尔逊倡导的第二点就是公海自由。他说:“各国领海以外的海洋上应有绝对的航行自由,平时及战时均然,只有为执行国际公约而采取国际行动时才可以封锁海洋的一部分或全部。”(注: “Address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Delivered at a Joint Session of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January, 8, 1918, ”i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ed,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ates, 1918, Supplement 1, The World War(1918), p.15. available at: 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type=turn&entity=FRUS.FRUS1918Supp01v01.p0104&id=FRUS.FRUS1918Supp01v01&isize=M)可以说,威尔逊是美国历史上自由主义或理想主义海洋自由观的集大成者。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内孤立主义情绪弥漫,但对海洋自由的关注并没有被完全遗忘,这在孤立主义参议员威廉·E.博拉身上有着鲜明体现。博拉曾是威尔逊国联计划的主要反对者,但在1927年日内瓦海军会议破裂后,他却呼吁召开大国会议,把战时中立国和交战国的公海权利法律化。1929年2月,他向参议院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美国的海军建造计划应该考虑海洋自由原则。(注:William E. Borah, “Senator Borah on Freedom of the Seas,” in Legislative Department ed, Congressional Digest, Vol.9, No.1, January 1930, p.2.)不过,真正复活威尔逊海洋自由观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罗斯福在1941年5月的一次讲话中谈到:“一切自由——这里指的是生存的自由,而不是征服和压制其他民族的自由——都取决于海洋上航行的自由;”“为了保卫海洋上航行的自由而战,这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航运,为了我们姊妹共和国的贸易,为了一切国家使用世界贸易通道的权利——也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作为统一的有决心的人民的总统,我庄严宣告:我们重申关于海洋上航行自由的传统美国主张。”(注:富兰克林·德·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4、295、301页。)1941年8月,《大西洋宪章中》也表达出同样的愿望:“这样一个自由,应使一切人类可以横渡公海大洋,不受阻碍。”(注: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34~1944)》,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38页。)

总之,海洋自由原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中立权利问题,始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美国外交政策史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与其他国家相比,在近代海洋自由问题上,美国的立场观点更具自由主义色彩,它在发展海洋自由的具体原则以及推动国际接受上,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捍卫海洋自由的传统由此而成为“FON计划”出台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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