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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前世今生

军事 sean 20011℃ 0评论

老布什政府为了加强“FON计划”的管理、组织和实施,于1990年10月12日出台了“国家安全指针49号”文件,即“航行自由计划”。这是目前所能见到的与 “FON计划” 直接相关且比较完整的政策文件。NSD-49号文件对“FON计划”的目的、“过度海洋主张”的类型、国务院和国防部的职能分工,尤其是国防部负责的“军事宣示行动”(operational assertion)的程序步骤,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克林顿政府在1995年连续出台了“总统决策指针/国家安全委员会32号”文件(PDD/NSC-32)和“总统决策指针/国家安全委员会33号”文件(PDD/NSC-33),分别就“航行自由”和“重大军事行动和演习”议题,制定了政策程序。小布什政府时期,参谋长联席会议于2003年出台了“CJCSI 2420.01A”文件,即“美国航行自由计划和敏感区域报告”;国防部于2005年出台了“DoDD C-2005.1”文件,即“美国行使海上航行和飞越权利计划”。遗憾的是,这些政策文件均未对公众开放,所以它们对“FON计划”的丰富和发展,尚不得而知。

根据老布什政府NSD-49号文件,“FON计划”的目的是“反对过度海洋主张,保护美国在洋面、洋底和海洋上空的航行、飞越及相关权利;”通过外交行动和军事宣示行动的结合,“以鼓励改变那些与关于海洋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国际法惯例不一致的海洋权利要求;”“以避免对其他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构成默认的方式,保持美国军事力量全球机动的畅通。”

“FON计划”所指的其他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包括六种情况:(1)美国不承认的历史性海湾/水域主张;(2)不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法习惯划定的领海基线主张;(3)领海未超过12海里却对军舰的“无害通过”要求事先通知或许可,或在推进方式、运载物质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规定的主张;(4)领海宽度超过12海里的主张;(5)其他一些声称对12海里之外拥有管辖权的主张,如安全区等;(6)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群岛主张。

NSD-49号文件的“计划执行指导”(program guidance)部分共12条,主要涉及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在应对“过度海洋主张”中的职责分工。国务院主要通过外交行动应对“过度海洋主张”,即通过外交抗议来表明美国的不同意见,并与提出过度主张的国家展开双边磋商,交流美国反对的理由,力求促成一种令双方都满意的立场。国务院还应每年发布一份根据“FON计划”采取的外交活动的简报,并会同国防部确定下一步发起“挑战”的对象国。国防部负责对“过度海洋主张”国家发起挑战,即执行军事宣示行动。关于军事宣示的程序,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解密的NSD-49号文件做了遮蔽处理,尚不能周知。文件还要求国防部在呈递给总统和国会的年度报告中,报告上年度已执行的军事宣示行动。(注: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Directive 49, October 12, 1990, available at: http://bushlibrary.tamu.edu/research/nsd.php.)

四 “FON计划”执行概况

根据美国国务院海洋事务办公室、海洋和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1992年3月出版的《美国对过度海洋主张的反应》报告,从“FON计划”开始实施,到1992财政年度,共进行外交抗议110余次,针对35个国家进行了军事宣示行动,年均在30~40次之间。(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Limits in the Seas 112: United States Responses to 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 1992, p.6. available at: http://www.state.gov/e/oes/ocns/opa/c16065.htm. )根据美国国防部发布的“航行自由军事宣示行动”年度报告,2000~2011财政年间,美国海军和空军针对3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百余次军事宣示行动,以挑战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过度海洋主张。(注: 1994~1999财年美国海军实施的军事宣示行动清单,以附录的形式含在国防部“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中。2000~2011财年“航行自由军事宣示行动”的执行情况,见美国国防部网站http://policy.defense.gov/gsa/cwmd/fon.aspx。遭到挑战的32个国家和地区是: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缅甸、柬埔寨、克罗地亚、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印度、印尼、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巴拿马、菲律宾、斯里兰卡、叙利亚、台湾、委内瑞拉、越南、秘鲁、伊朗、阿曼、中国、阿根廷、多哥、日本、巴西、泰国。)

除了军事宣示外,美国海军还以例行穿越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方式,宣示它应享有的权利。比如,在1997财年,美国海军战舰和战斗机“经常实施的对国际海峡的例行穿越”包括了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和马六甲海峡,穿越的群岛水域包括印度尼西亚群岛73次,菲律宾群岛47次。(注: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Annual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 1998, Appendix I, available at: http://www.dod.gov/execsec/adr98/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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