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前世今生

军事 sean 19953℃ 0评论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海洋大国地位的确立及面临的挑战

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所坚持的海洋自由原则等同于其中立国权利,主要是商业通航自由权利的话,那么,战后美国所坚持的海洋自由原则的利益意涵则大为扩展了。这种利益意涵的变化,是随着战后美国海洋国际地位的巨大变化同步而来的。虽然早在19世纪中期马汉提出了“海权论”,美国20世纪初期开始大规模海军建设,在华盛顿会议上取得了与英国海军平起平坐的地位,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才真正成长为“海洋大国”(maritime state)。海洋大国的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层面传统的海运贸易、公海捕鱼和新兴的海洋资源探测开发利用,还包括了国家安全和军事层面的利益,如海军的全球机动、情报搜集、水道测量等,而且这种军事利益对美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遍布全球的军事基地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冷战对抗,以及维护全球霸主地位的战略考量,都对海上安全和军事利益提出了广泛的要求。美国政界、军界已经充分认识到坚持海洋自由原则对于维护美国海洋霸权的重要意义。根据1974年美国国会的一项研究报告,1972~1973年美国主要海洋经济产值超过了270亿美元,预计到2000年会增长4倍,达到1100亿美元(根据1973年币值计算)。(注:“The Economic Value of Ocean Resou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prepared by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for the use of the Committee on Commerce, December, 1974, 转引自Warren G. Magnuson, “U.S. Oceans Policy: The Congressional View,” Columbia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Spring 1975, pp.21~22。)这里的“海洋”仅指美国管辖范围之内的领海及其毗连区,还不是全球海洋。如果放眼全球,海洋对美国维持其世界领导地位的重要性,已不仅是经济产值所能够昭示的了。正如美国海军官方网站所指出的:地球表面的70%为海洋所覆盖,地球上80%的人口生活在紧靠沿海的区域内,全球贸易的90%通过海洋运输完成,“无论如何看待上述事实,(维持)在世界水道上的至高无上地位,将始终具有关键意义。”因此,美国海军的使命就是“维持、训练并装备一支招之能战、战则能胜的海军力量,以此遏阻侵略行为,维护海洋自由。”(注: U.S. Navy, “Mission & History,” available at: http://www.navy.com/about/mission.html.)

综观战后历史,美国世界第一海洋大国地位是稳步上升和巩固的,但它所秉持的传统海洋自由观念,以及扩展海洋大国经济、军事利益的新要求,也遭遇了海洋意识觉醒的沿海国家的限制和挑战。

首先,传统的领海宽度概念受到挑战。数世纪以来,领海宽度“3海里规则”是不成文的国际惯例。杰斐逊任美国国务卿时,在致英法公使的照会中表示,美国倾向于遵守领海宽度3海里规则。(注:“America and the Freedom of the Seas: Attitude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Perplexing Problem,” in Legislative Department ed, Congressional Digest, Vol.9, No.1, January 1930, p.9.)这一主张在1794年获得国会批准。(注: 杰拉尔德·J. 曼贡:《美国海洋政策》(张继先译),北京·海洋出版社1982 年版,第 39 页。)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海洋法编纂会议上,这一规则正式获得通过,成为国际法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技术的进步及能源需求的剧增,由原来大炮射程划定领海宽度的传统已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现实,国际上要求扩大领海宽度的呼声渐高。1945年9月,杜鲁门总统发布《公海捕鱼声明》和《大陆架公告》,即《杜鲁门公告》,在坚持3海里领海原则的基础上,宣布在美国沿海设立渔业保护区和大陆架。《杜鲁门公告》体现了美国的矛盾心态:一方面不容他国染指本国的沿海利益;另一方面又想尽可能大地攫取国际海洋利益,因为把其他国家的领海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海洋大国无疑是最有利的。杜鲁门虽未对渔业保护区和大陆架宽度提出要求,却引发了其他国家的纷纷效法。在这场“蓝色圈地运动”中,一些西方国家重提12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拉丁美洲国家则宣称200海里领海。其结果是,为主权国家所控制的海洋面积激增,而“公海”面积锐减,这也意味着海洋自由原则适用空间的压缩。

其次,发展中国家在海底资源分配问题上对美国支持的海底制度发起挑战。国际海底指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约2.5亿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积49%。国际海底蕴藏储量极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重要原生资源,包括能源和食品的日益稀缺,人类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海底这一人类知之甚少、尚未开发的地球区域。在国际海底划界和资源分配问题上,美国提出并坚持市场自由竞争原则,主张对国际海底进行“自由开发”,实质上是利用美国的技术、资本和军事优势,维持美国对海底资源的绝对控制权以及海底潜艇的自由活动权。发展中国家则以“帕多提案”,宣告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开发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并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注:关于“帕多提案”及美国海底政策的演变,参见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制度演变与美国海底政策的演变》,载《美国研究》2012年第3期。)

为了解决领海宽度和海底资源分配问题,联合国分别于1958年、1960年和1973年召开海洋法会议。在1974年的加拉加斯会议上,美国力推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同时又提出了“沿海国家在经济区内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要求它们保证所有国家享有在经济区内航行和科学研究的自由。许多沿海国家对这一“稀释”它们经济区主权的提议,表示怀疑。所以,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三阶段召开期间(1973~1982),就领海的“无害通过”、直线基线的划定、大陆架的归属、海底资源的管理开发等敏感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讨价还价,有的国家还以国内立法的形式伸张自己的权利,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在美国看来违背国际法习惯的“过度海洋主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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