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美国“航行自由计划”的前世今生

军事 sean 20094℃ 0评论

美国海军和空军军事宣示行动的执行,一般保持低调,尽量降低其威胁性,也不事先通知受到挑战国的政府。因此,除了国务院和美国海军部门外,一般公众和世界舆论对这些军事宣示行动并未予以过多关注。但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海军在锡德拉湾和黑海实施“FON计划”,执行军事宣示行动,却引起美国国内和世界舆论的关注。锡德拉湾位于地中海中南部,水域长300海里,宽100海里。1973年10月,利比亚卡扎菲政权宣布该海湾为其“内海”。但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海湾收口线超过24海里,一般不得划为沿岸国内海。因此,美国认为锡德拉湾是国际水域,美国海军有权在那里自由通航。为了阻止美国军舰进入锡德拉湾,卡扎菲规定北纬32度30分为“死亡线”。美国里根政府决定在锡德拉湾实施“FON计划”,结果,美国海军、空军于1981年、1986年和1989年与利比亚发生战事,重创了卡扎菲的军事实力。然而,美国在锡德拉湾的“FON计划”军事宣示行动遭到了国际舆论的批评。1986年冲突事件的发生被认为是美国有意挑逗利比亚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制造对利比亚进行报复的机会,摧毁利比亚的导弹基地。1989年空战发生后,阿拉伯国家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是“野蛮侵略”,苏联将美国的行动定义为“国家恐怖主义”,西方国家也纷纷对美国的行动表示遗憾和担忧。

如果说,锡德拉湾“FON计划”是一次军事上成功、政治舆论上失败的实践的话,那么1988年美国在黑海对苏联的军事宣示行动则相反。1988年2月,美国海军第六舰队的“约克城”号巡洋舰和“卡伦”号驱逐舰奉命驶入黑海,执行“FON计划”军事宣示行动,以挑战苏联的军舰无权在苏联领海实施“无害通过”的主张。当美国军舰进入克里米亚半岛苏联12海里领海水域后,苏联黑海舰队派出“忘我”号护卫舰和SKR-6号警戒舰前去拦截。在美国军舰声称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无害通过”权,并继续深入苏联领海的情况下,苏联军舰采取撞船的方式捍卫自己的主权。尽管美国军舰受到一定程度损伤,但这次宣示行动被认为是“FON计划”实施中的成功案例。因为,事件发生后,美苏双方展开谈判,1989年两国外长发表共同声明,确认了美国军舰在苏联领海行使“无害通过”的权利。美国认为,共同声明表明苏联已经放弃先前关于外国军舰在其领海“无害通过”的立场,转而采取了一种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的政策。(注:Lawrence Juda, “Innocent Passage by Warships in the Territorial Seas of the Soviet Union: Changing Doctrin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 21, No.1, 1990, p.112.)

中国是美国“FON计划”外交抗议和军事宣示清单中的“常客”。截止2011财年,美国针对中国的“过度海洋主张”发起外交抗议两次,分别是在1992年和1996年,实施军事宣示行动的年度有1986、1991、1992、1993、1994、1996、1997、2007、2008、2009、2010、2011,其中,2007~2011每一年度都是多次实施宣示挑战。根据美国国防部2011年度报告,美国认为中国的“过度海洋主张”包括这些情况: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管辖;把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实体从事的测量活动定为犯罪的国内立法;过度的直线基线;外国军事船舶无害通过领海需要事先允许的要求。(注:Challenges to 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 1 October 2010~30 September 2011, available at: http://policy.defense.gov/gsa/cwmd/fon.aspx.)

美国所指的中国的“过度海洋主张”,是由于中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的分歧产生的。概括而言,中美分歧有四点:(1)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2)军舰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活动权问题;(3)领海基线划定问题;(4)军事测量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界定问题。中国方面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明确自己的权利。美国则称,中国在上述问题上的主张与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不一致,因而是违背国际法的行为。美国主张:海洋空间从法律上仅划分为两部分,即国家水域(national waters)和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前者包括内水、领海、岛屿和群岛水域,而后者则指领海之外的全部水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公海自由权利、军事活动权利均不折不扣地适用于国际水域。(注:美国的这一主张见Department of the Navy, Office of th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and Headquarters, U.S. Marine Corp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and Security and U.S. Coast Guard, 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edition July 2007), pp.1~9, 2~10. available at: http://www.usnwc.edu/getattachment/a9b8e92d-2c8d-4779-9925-0defea93325c/1-14M_(July_2007)_(NWP).)

由于中美两国都有贯彻自己海洋法立场的军事、外交意志和能力,从而大大增强了中美海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1994年,美国航母“小鹰号”在黄海实施“FON计划”军事宣示行动时,发生了与中国潜艇不期而遇的事件。为避免不测事件的发生,1998年1月,中美签署了《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建立了“稳定的磋商渠道”,以推动双方就“各自海空军采取的符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在内的行动,达成共同谅解。”(注:Agreement between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stablishing a Consultation Mechanism to Strengthen Military Maritime Safety. available at: http://www.fas.org/nuke/control/sea/text/us-china98.htm.)中美海上磋商机制建立后,美国太平洋舰队又开始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多次执行所谓的“例行军事行动(routine operations),”即进行军事测量和情报搜集,并由此而引发了“波第其号”事件、撞机事件、“无暇号”事件等一系严重海上事件。总之,美国为了应对所谓的中国“过度海洋主张”已形成了一套以“FON计划”外交抗议、双边协商和军事行动宣示为中心的,外加“例行军事行动”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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