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9·11与全球化时代的“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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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爱国主义”的内涵是什么,对政府的批评(包括对某一届政府的某项具体政策的批评)是否可被视为一种“不爱国的”言论,“不爱国”是否就等同于“恐怖主义”并要受到《爱国者法》的管制,这些问题充满了争议。在白宫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布什政府的发言人曾笼统地将批评布什政府的政策的言论视为“不爱国的”,要求媒体“管住自己的嘴巴”。司法部长阿什克拉夫特则警告那些质疑《爱国者法》的国会议员不要用“丧失自由的惊悚言论”来恐吓“热爱自由的人们”,因为这种做法“只会给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帮助……腐蚀我们的国家团结,化解我们的决心……给美国的敌人提供弹药,令我们的盟友感到不知所措”,并且会“鼓励那些善良的人在面对邪恶时保持沉默”。

与此同时,保守派思想库在2001年11月出版了名为《捍卫我们的文明:我们的大学如何导致美国走向失败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的长篇报告,其中摘编了100多段美国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公开发表的“不爱国”的言论。该报告称这些言论“不具备足够的爱国主义……充满了(对美国的)自我谴责”。显然,在布什政府的反恐活动中,美国国内政治激进主义或批评政府活动的成本增高,风险增大,以争取社会正义为目的的活动有可能被界定为“恐怖主义”活动,以公开抗争方式(包括公民不服从运动、非暴力抵抗运动)来争取权利的运动也可被视为是潜在的不爱国运动,而政府则可以凭借《爱国者法》公开收集针对政治异见分子的情报。

如前所述,9·11带给布什政府一个难得的机会来整合利益、扫清执政的障碍。凭借总统的战争权力,布什利用反恐战争在国际上重新界定了美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国内则以“爱国主义”重组政治联盟和重新界定“国家利益”。9·11之后,布什的行动曾一度使他的民意支持率飙升到90%,而那些敢于对布什政府提出批评的人则受到了打击。任何要求美国人进行反思的言论都被视为是大逆不道和违背民意的。一个名曰“美国人争取反恐怖主义胜利”(Americans for Victory over Terrorism)的组织还公布了那些“谴责美国的”的立法者、作家和专栏作者的名单。前总统卡特对布什总统的“邪恶轴心”之说提出批评后,他的名字也被列到这个“不爱国”的名单之中。

关于《爱国者法》的辩论

《爱国者法》似乎迫使美国人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做出选择:为了安全,人们需要放弃或牺牲自由。但问题在于,所谓的“安全”是谁给予的、由谁来界定?提供“安全”的政府是否经由真正民主的程序产生?其权力是否受到人民的监管?如果没有了必要的言论自由,人们也就无法去质疑政府及其政策的正当性,并将失去更多的自由。在批评者眼中,《爱国者法》同时在几个方面挑战了美国宪政的传统和公民自由。该法允许政府在无需出示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和搜查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不允许公民将此事告知他人(包括自己的亲属和律师);允许司法部秘密拘留和关押被视为敌人的外国人,并剥夺他们获取律师和法律援助的权利,所有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权利法案》。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特里博(Laurence H. Tribe)在对《爱国者法》表示支持的同时,担心联邦执法机构会滥用职权和情报。他不无深意地提醒《华尔街日报》的读者注意20世纪60年代联邦调查局对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打击。为了破坏金的反战活动,联邦调查局将窃听到的私人电话录音公诸于众,打击金的道德形象。特里博也反对给予行政部门过于广泛的权力来拘捕和关押外国人,并认为在《爱国者法》下遭到拘捕和关押的嫌疑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他反对联邦政府任意将某些组织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因为这将给予联邦政府拘捕和关押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权力。如果这些人参加或支持反对堕胎的组织,他们有可能被递解出境,这样的话,“政治结社的自由”就会“遭到威胁并受到极大的限制”。他强调说,宪法是以“我们人民”的名义制定的,即便“将宪法弃之不用的诱惑看似达到了无法抵御的地步,我们仍须坚持遵从宪法的责任”;不管历史上或目前的美国是否存在“一个坚定地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最高法院”,每个公民“必须紧紧跟随自己心中那枚指向宪法真谛的指南”。特里博的担忧在于,如果行政部门可以在宪法的名义之下,任意剥夺公民的自由,而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此保持容忍,公民就会失去对自由的信任,而这种信任一旦失去,很难再得到恢复。特里博的这种担忧,让人想起曾经担任联邦法官的韩德(Learned Hand)在1944年写下的关于自由的话:“自由珍藏于男人和女人们的心中,当人们心中的自由死亡之时,没有任何宪法,没有任何法律,没有任何法院,可以拯救自由。”

联邦法院法官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对特里博的担忧则不以为然。他认为,那种将现行的“公民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权利)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看法是彻底错误的,误区在于将“自由”与“安全”本末倒置。他认为,公民自由不是凭空而来的,美国公民享有的公民自由是经过宪法和其他法律而变成法律权利的;宪法的制定者在大部分针对公民权利的宪法条款中采用了模糊不清的用语,将这些权利的具体界定交由法院来裁决,所以,公民权利是通过宪法文本和司法解释在不同的、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妥协和平衡的结果。所以,在“公共安全利益”(public safety interest)和“自由利益”(liberty interest)之间,“没有哪一种利益占有优先权,两者都很重要,它们各自的相对重要性因时因地而异。当国家感到安全时,法官会比较偏向于保护权利,当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会采用更强烈的措施来制止反国家的行为,即便需要以牺牲某些自由为代价。这种流动的方式是众所周知的。” 波斯纳指出,林肯在内战期间曾实施过违宪的法律,但他这样做是为了保存美国的其他基本价值。“不错,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波斯纳宣称,“但我们首先必须是一个国家。” 在他看来,法律的本质不是僵硬的,而是可塑的,具有现实关怀的:“法律不是绝对的,所谓如果违反法律将天下大乱的说法是十分危险的胡说八道。”在某种意义上,波斯纳成为复活20世纪初法律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言人:“法律是人为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什么神圣的恩赐,它是推动社会福利的工具,而不是一种神秘莫测之物;如果支撑社会福利的条件变化了,法律也必须改变。”

《爱国者法》呈现了一种难局:即人们需要牺牲某些“自由”以便保护另外一些“自由”。在逻辑上,这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些相似:为了保护自己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人们必须将管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政府”被或公开或隐秘的方式转换成了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表时,政府(或它所代表的特殊利益集团)也就会堂而皇之地以 “国家安全”为名来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了。

2013年6月,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的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J. Snowden)将美国政府实施的全球电话监听和网络信息监测计划公诸于众,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斯诺登声称,他泄露这一信息的唯一目的是告诉公众:政府“借用他们的名义”,但所做的事情是“针对他们”。斯诺登泄密事件也引起了联邦法院的关注。2013年12月16日,在克莱曼诉奥巴马案的备忘录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理查德·里昂(Richard J. Leon)宣布,斯诺登所揭露的国家安全局的电话监测规模令人震惊,这种“几乎等于奥威尔式的技术”(almost-Orwellian technology)的使用允许联邦政府“储存和分析在美国打的每一通电话”,这种情形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言外之意,类似的事情过去只出现在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于1948年发表的讽刺极权主义政治的小说《1984》之中)。里昂法官认为,国家安全局的做法“几乎可以确定是违反了(美国公民)对隐私权的期望”。但10天之后,纽约联邦地区法官威廉·保利(William H. Pauley III)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克拉珀案中宣布,斯诺登的非法泄密引发了公众对于政府电话监测计划的辩论,但他认为联邦政府的监测行为是“合法的”(lawful),是否应该继续实施下去的问题应该由立法和执法部门来决定。这两个相互冲突的联邦地区法院意见进一步凸显了美国社会在寻求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上面临的困境,也迫使本不愿插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判决。

本文摘自《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王希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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