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论民主的二十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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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十七:法治优先于民主?

这个观点不能说全无道理。在国内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大争论中,一派认为,只要有法治,即便无民主,善治可期;但倘若有民主而无法治,则容易沦为“多数暴政”(姑且称其为“法治优先派”)。这一派的极致观点是,民主与否其实并不重要,民主甚至是一种“迷信”。另一派认为,如果没有民主,又何来公共之法?没有公共之法,又何来法治?如果没有民主,倘若统治者制定恶法或破坏法治,又如何约束?因此,民主即便不比法治更重要,至少跟法治一样重要。当然,很多“民主优先派”(也姑且这样叫)主张的其实是民主应该与法治并进,但他们都反对只要法治、不要民主的观点。

“法治优先派”可能会这样回应,法治有赖于立宪政体与法治传统,而并不依赖于民主。从欧洲近现代政治的演进来看,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在近现代民主姗姗来迟之前,法治传统已然在很多欧洲国家成形。以英国为例,早在普通男性公民获得投票权之前,从1215年《大宪章》到1688年光荣革命,英格兰已经逐渐转型为立宪政体。《大宪章》第39条就是现代人身保护令的滥觞。这一立宪政体的基本特征是国王或国家的权力受到明确约束,统治要基于法律而非君主的个人好恶。等到19世纪往后,英国才迎来了投票权普及的大众民主时代。

然而,这种逻辑的推论是——如果非民主政体下不能孕育法治传统的话,则法治与民主皆无可能。因此,“法治优先派”应该先争取某种形式的立宪威权政体或法治威权政体。但这一主张有一个致命弱点——倘若普通威权政体无法进化为立宪威权政体或法治威权政体,他们就束手无策了。相反,“民主优先派”认为,民主的方法既可以有效约束统治者,又可以通过司法建设促进一个社会的法治化,从而实现民主与法治的齐头并进。从政治力量上看,只有民主能够有效约束统治者,使得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成为可能。当然,风险是,民主政体下并不必然能够建成法治国家。

误解十八:民主与自由相互冲突?

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也是热门议题。过去国内学界有人很强调“自由是目的、民主是手段”,这种观点本身并无大碍。但是,过分担心民主与自由互斥逻辑的人可能会恐惧民主。他们担心,民主强调的是政治参与和多数决定,但当这种民主规则超越应有边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时,民主就有可能破坏自由。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容易想到“多数的暴政”这样的概念。的确,这样的事情在历史上也发生过。比如,在个别国家尝试民主的过程中,下层群众希望通过武力或立法来征收上层阶级的财产,或者未经审判与司法程序就剥夺人的生命与自由,等等。所以,这一派主张,立宪的或法治的威权政体要优于无节制的民主政体,因为前者保护自由,而后者可能破坏自由。

但是,民主与自由不仅有互斥的逻辑,还有互补的逻辑。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是“统治须基于被治者的同意”,这样,与自由原则最契合的政府形式乃是自治政府。那么,如何实践自治政府的原则呢?迄今为止,惟一被实践过的自治政府就是民主。惟有民主能够实践“统治须基于被治者同意”的政府形式。与之相比,即便是最优良的威权政体,亦不可能成为“基于被自治者同意的统治”。同样重要的是,当“自由优先派”担心民主有可能沦为自由的敌人时,事实上威权统治更有可能是自由的敌人。从历史来看,符合立宪和法治原则的威权政体主要出现在近代欧洲。在其他地方,与民主相比,威权政体通常都是自由更危险的敌人。很多一流的知识分子和工商人士出于对大众民主的恐惧而宁愿选择他们认为的开明威权政体。这固然可以理解,但他们最后得到的可能是既无民主亦无自由的威权统治。

当然,好的民主往往都实现了与立宪主义和法治的联姻。立宪主义和法治不仅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是对民主决策本身的约束。民主并不完美,这样做就更有可能保障人们所珍视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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