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论民主的二十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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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被误解的民主

民主作为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是最近几年国内公共领域的热门议题,但民主是一个容易被误解的概念。很多时候,正如英国哲学家伯兰特·罗素所言:“当讨论民主时,我们其实不知道自己在讨论什么。”笔者曾于2014年3月18日在《东方早报》撰文《被误解的民主》,试图澄清关于民主的七个流行误解。该文产生了较大影响,并获网易主办的“2014华语新媒体传播大奖——年度评论奖”。考虑到这场讨论还在继续,笔者决定再撰“被误解的民主”续篇,以回应目前这场讨论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误解八:民主重实质而轻程序?

人类民主的最早实践起源于古希腊城邦。古希腊语中,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统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民主不是政府“为民做主”,而是“人民作主”。到了19世纪中期,美国总统林肯在著名的《哥底斯堡演说》中把民主视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上述说法都是对民主的合理诠释,但问题随之而来。当我们说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时,人民究竟如何统治?

单从技术上讲,人民是无法直接统治的。人民必须委托少数人代表人民来行使统治权。这样,民主事实上转变为这样一个问题:少数人行使统治权是否基于人民的委托,还是基于自我委托?他们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还是只是假借了人民的名义?中国政法大学丛日云教授认为,各种不同形式的抽象代表实际上都是“伪代表”,而只有基于程序的代表才可能是“真代表”。这一思想与著名学者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不谋而合,后者认为只有基于程序才能界定什么是民主。所以,熊彼特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这一民主的程序性定义的核心是竞争性选举制度,即普通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政治精英则是通过正式的、制度化的竞争来谋求公共职位,并在当选后代表选民行使统治权。这种制度与程序至少能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政治家需要回应公民的诉求;二是多数选民不满意意味着政治家必须走人。如果只重实质而轻程序,抽象的委托就无法转变为具体的委托,抽象的代表就无法落实为具体的代表,民主可能只是徒有虚名。

误解九:民主形式各异所以没有基本标准?

很多人喜欢讨论英国式民主、美国式民主,抑或俄国式民主、古巴式民主。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19时期中叶的美国尽管见到了与欧洲大陆、与英国迥异的政治制度和社会风情,但他的名著也只是命名为《论美国的民主》,而非命名为《论美国式民主》。以今天的俄罗斯为例,如果要说俄国式民主,首先必须弄清楚两点。第一,俄罗斯的政体符合民主的基本标准吗?如果回答是不,那么俄国式民主的说法自然不能成立。第二,如果俄罗斯的政体符合民主的基本标准,还要问:该国是否发展出了一种与其他主要民主国家不同的政体子类型?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皆为肯定,俄国式民主这个说法才能成立。否则,这就是一个容易误导人的概念。

当然,从全球政治经验来看,民主政体的形式各异。特别是,政治学者们已经根据政治制度的不同组合模式区分了民主模式的若干子类型。此外,不同国家在实践民主时,总会给民主政体打上本国的文化烙印。所以,民主模式的多样性是一个常见现象。尽管如此,当我们要说某国式民主时,一定要问两个问题:该国符合民主的基本标准码?该国是否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民主模式子类型?

误解十:民主就是“选主”?

既然现代民主的核心是竞争性的选举制度,那么民主会不会沦为“选主”呢?“选主”的英文是electocracy,可直译为“选举统治”。国内有著名学者指出现代民主已经沦为“选主”,意指两个主要的含义。第一,“选主”是指选举统治者,然后由选举出来的一个或一群统治者行使统治权,而这已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意。第二,“选主”按英文本意是指选举决定的统治,选举本身成为统治或政治的核心问题。这样,可能影响、乃至操纵选举的力量就有可能左右政治。倘若财富能够控制选举,民主甚至会从“选主”沦为“金主”。

那么,怎样对待这种“选主”论呢?拿第一种观点来说,约瑟夫·熊彼特也认为,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直接统治,而只是意味着人民有选择谁来统治的权利。笔者相信,熊彼特不会认为这是民主的理想状态,但这是民主的不得已状态。对大型现代国家来说,时时、处处由人民直接统治的情形不仅尚未出现过,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出现。所以,以此来批评现代民主是“选主”,就是以现实中并不存在的理想标准来批评一种并不完美的现实状态。实际上,与非民主政体相比,民主政体的巨大优势就在于人民有权选择统治者,而其他政体下的统治者要么是自我任命的,要么是一个小圈子任命的。

第二种批评的观点也有类似的问题。民主政治既然承认“一人一票”,就意味着民主在基本的方面是“数人头的政治”。当然,每个人的政治影响力是不同的。那些有较强的组织动员力量、较大的言论与话语权以及丰裕的财务资源的人会拥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从而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左右选举与政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确保的是权利与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而不能确保结果与实质上的政治平等。即便如此,投票规则仍然是一人一票和多数决定,这就是人类社会可能实践的一种政治平等。想让每个人发挥完全同等的政治影响力,这是任何社会、任何制度都做不到的。而且,普通选民还可以在同样拥有巨大政治影响力的不同政治精英团体之间做选择。此外,为了防止资本力量过分干预选举,很多民主国家还设定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与企业政治捐款的上限。

选举尽管是民主的核心,但并非民主的全部。在一个合宜的民主体制下,选民经由政治参与养成的自治能力、重复博弈所塑造的政治判断力,政治精英和政治团体经由竞争所形成的制衡力量,以及言论自由条件下的媒体与舆论监督,都构成了实际民主生活的一部分。这些都可以防范少数人借由权力与金钱的力量单方面操纵选举与控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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