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客观评价日本的战后赔偿

军事 sean 14448℃ 3评论

台湾在《中日和平条约》中没有提及专门的赔偿问题,根据第十一条:“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中日之间的赔偿问题,按照旧金山和约。根据旧金山和约第14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联盟国放弃赔偿请求权、联盟国与其国民放弃其他于战争期间被日本及日本国民战争行为之赔偿请求权,以及放弃占领之直接军事费用请求权。”这意味着个人无法再向日本提出索偿要求。

中国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个人无权提出索偿。但是从一系列的协议和实践中都表明了这个态度。

首先,中日在声明中提及的是“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样表述的原因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日本认为在《中日和平条约》中,中国(民国)已经放弃过战争赔偿的权力了,日本认为当时台湾是中国的代表,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既然放弃了这个权力,就不可以再放弃一次。中国接受了这个说法,于是改为了“要求”这个字眼,因为要求可以重复提出,而权力只能被放弃一次。这意味着,中国及其国民,对日本索偿的权利,已经在旧金山条约、中日和平条约和中日联合声明中被放弃了。即便中国现在认为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的仅仅是国家提出赔偿的要求,那其国民也仅仅能提出这个要求,而无获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在中日联合声明后,中国长时间内宣传中日已经解决赔款问题,以及禁止国民向日本提出索偿的要求。根据童增自述,在1990年他开始搞索偿问题时,“人们普遍认为随着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款,所谓的受害赔款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他的文章被禁止发表。在写成万言书之后,他被单位辞退。1993年,还因此被公安部立案抓起来,索偿运动需要走到地下。[3] 王瑜在80年代搞对日索偿,也被吉林政府阻止。直到1995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才说:“《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这距离中日联合声明已经23年了。

中国长期不提个人赔偿的另一个后果是,这些赔偿要求提出的时候已经是战后40多年的事了。作为民事诉讼,即便从1972年开始计算,绝大部分已经过了20年的时效。索偿方尽管提及联合国1968年2391号决议《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4],但这条公约仅仅针对刑事罪行,和民事索偿没有关系。

第三,国家达成战争赔款协议后个人再提出对国家政府赔款缺乏成功先例。中国指出德国有战后向个人赔款的先例,但如前所述,德国亦没有因为战争罪而向个人赔款的先例。以德国和希腊为例,希腊认为,德国应该为在1944年希腊实行的迪斯托莫大屠杀(Distomo Massacre)的受害者赔偿约4千万欧元,德国以1960年德国希腊已经达成赔款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在美国1999年,退伍军人Lester I. Tenney诉讼日本政府一案中,美国政府指出,美国和日本已经在旧金山和约中完成战争赔款的协议,因此日本政府无需再赔款,法院支持了辩方的观点。

这类的个人索偿的诉讼只能对私人的公司有可能成功,一旦牵涉到日本政府,则难以绕过中日联合声明的障碍(以及其他一些障碍)。2000年11个中国强迫劳工和鹿岛公司成功通过和解达成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得到“捐献”就是一例。但中国的代表对此并不满意,声称日本律师出卖了他们。2001年的三井劳工案中,法院一审作出了企业赔偿裁决,但否认了日本政府的赔偿和道歉责任,二审中甚至推翻了企业赔偿的裁决。由此看来,如果企业肯和解,才是中国劳工能够拿到补偿的条件,惟由于战后日本公司变化剧烈,再找到如此肯和解的私人公司不太容易,同时也存在举证、失效等一系列困难。

最为接近的是德国的强迫劳工的问题,受害者多达 1200万人(绝大部分还是集中营的犹太人)。在1999年,通过艰难谈判,德国政府和私人公司和劳工索偿方达成协议,由德国政府和业界各出一半资金,成立一个“记忆、责任和未来”(Stiftung Erinnerung, Verantwortung und Zukunft)的基金,对强迫劳工进行补偿,平均每人得到2600欧元左右。根据相应的2000年8月12日的法案,对受害人所支付的是“补偿”(Financial compensation) ,而不是“赔偿”(reparation)[5]。

但日本也不是没有类似的办法。1995年,日本也以政府和企业各出资一半的方式设立亚洲妇女基金会,给慰安妇受害者提供200万日元的赔偿金和首相签名的道歉信。这个计划是有相当诚意的,并且得到东南亚国家(菲律宾、印尼和荷兰)的良好反应。但是在韩国、中国和台湾却遭到猛烈抨击和拒绝,原因是她们认为其中一半的资金来源于民间而不是政府。

在我看来,个人索赔还是按照类似的方式以集体诉讼的形式进行国家企业和受害者三方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比较适宜。即有日本人提出的“政治解决方案”[6]。惟有慰安妇解决方案的不愉快先例,这个方案大概既不受中国索偿者欢迎,也不受日本政府欢迎。

文/黎蜗藤 来源:作者博客

转载请注明:北纬40° » 客观评价日本的战后赔偿

喜欢 (3)or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3)个小伙伴在吐槽
  1. 日本政客无不感激中国的大度,但是后来老是拿中国当时的大度作为炫耀,作为指责对方的理由,这未免太过小家。
    匿名2015-07-20 17:21 回复
  2. 忽悠这么多年,一谈到日本抓狂
    匿名2015-07-23 12:27 回复
  3. 作者混淆了一个基本概念,为侵略者洗白,日本在中国国土上留下的东西,应视为中国的战利品或缴获,不能视为赔偿!
    匿名2021-05-19 10: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