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客观评价日本的战后赔偿

军事 sean 14447℃ 3评论

在国民党和日本谈判赔偿问题时。平心而论,如果民国再向日本索取几百亿日元的赔偿,这是不可能的,日本没钱,美国也不答应。但是如果索取类似菲律宾一个量级的赔偿,这并非不可能。但是,首先,美国已经率先提出不要日本的赔偿,为大国作出榜样(美国不但没有拿赔偿,还补贴了日本几十亿美元)。作为和美国等量的大国,苏联、英国和中国都很难做出要日本进一步赔偿的要求,她们最后也都放弃了这个要求。其次,蒋介石在二战之时就提出把发动战争的军阀和日本人民分开的思想,战后就提出以德报怨,本来也不期望过分压榨日本。最后,国民党迁台之后,赔偿问题已经不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得到国际承认和安全保障等更为优先。

1951年1月22日,顾维钧向杜勒斯提交的旧金山和约草案意见时指出:台湾准备放弃对日战争赔偿的要求,但必须以其他国家也同样放弃赔偿为条件。这是中国最早提出愿意放弃日本赔偿的表态。此表态虽然是有条件的,但也说明坚持赔偿并非中国的目标。

有了中国这个表态,日本就在随后的中日谈判中取得很大的主动权。虽然在谈判中,中国以有其他国家不愿放弃赔偿(东南亚国家)为由继续向日本提出赔偿,但日本争辩中国已经从前两项的赔款中得到很大的赔偿,进一步的赔偿就应该免去。此外,中华民国急需日本的国际承认以及经济上的合作,也需要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达成协议。于是民国免除日本的进一步赔款就顺理成章了。于是在《中日和平条约》中就连赔偿问题都没有提,仅在条约之外的议定书第一条乙项声明: “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这意味着双方的赔偿问题按照旧金山和约第14条处置,中国放弃了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力。

如果说在日本和台湾谈判时赔偿还是双方拉锯的项目,那么在日本和北京的赔偿问题上,北京就完全是主动提出不必赔偿的一方。在北京和日本建交的时候,日本已经是有数的经济大国,也具备了进一步赔款的能力。田中角荣当时也准备对中国进行进一步赔款。但是毛泽东也和蒋介石一样,提出把军国主义和人民严格区分,主动地放弃了对日本赔偿的要求。在周恩来和公明党竹入义胜的会谈中,周恩来说:“毛主席说放弃赔偿要求。4亿美元左右,现在不是什么大数额,但让人民负担不好。联合声明里也可以写上放弃要求赔偿权。” 于是,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有“(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日本政客无不感激中国的大度,但是后来老是拿中国当时的大度作为炫耀,作为指责对方的理由,这未免太过小家。

最后,从1979年开始,日本用巨额日元贷款的方式,从另一种角度对中国进行赔偿。其数额之巨,和日本战后的赔偿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急需建设资金,但国际上无人肯给予大规模的贷款,这时日本伸出援手,成为中国最大的援助国。据统计,1979年至2010年间,中国共获得日本33164.86亿日元(约2638亿元人民币)的开发优惠贷款、1557.86亿日元(约124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以及1739.16亿日元(约138亿元人民币)的技术合作资金,援助总金额达33164.86亿日元(约2900亿人民币)。即便按照无偿援助的部分来计算,也高于任何一个接受日本赔偿的国家。这些日元贷款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发展的第一步的推力意义极为重大。但在政府宣传中,这有意无意地被忽略了。

另外,说一下关于个人赔款的问题。从道义上说,个人赔款是应该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我认为是非常不乐观的。这里不详细谈法律问题,主要从历史角度说几点。

战争双方关于个人赔款,如同战争道歉问题一样,也是二战之后才产生的。中国说德国在一战后就已经向个人赔偿,这是误读,凡尔赛条约231条尽管提及应该向受损的国家政府和国民进行赔偿。但事实上,德国的赔偿都是直接给战胜国,没有直接赔偿受害个人的。231条提出的给国民的赔偿,并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而仅仅是为了增加赔偿额而搞出来的东西。(以前的赔偿大部分都是战胜国的军费,比如马关条约所赔偿的2万万两白银就是按军费的名义计算的)

在二战结束时,也没有针对个人的赔偿概念。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都是向国家进行赔偿,并没有单独个人索偿一项。这时的国际惯例,就是国与国之间的一揽子方式的赔偿。

对个人的赔偿是德国先搞的,这是从德国向犹太人的赔偿开始。前面说过,德国的罪行和日本的罪行不一样,前者是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行,后者仅仅是战争罪行。所以,德国为种族灭绝罪开创个人赔偿的形式,是值得肯定的,但也不宜直接和日本相比。而且那属于德国和代表世界犹太人的以色列所达成协议的一部分,而以色列并不是德国的交战国。所以这种赔款是极为特殊的。

德国和南斯拉夫之间有协议赔偿800万马克给予人体实验的受害者,但这也是赔偿协议中的一部分,是国与国之间的赔偿,而不是直接对个人的赔偿。

美国对二战中的被隔离的日裔赔偿常常被中国作为例子,但那只是国家对其国民的赔偿,并不牵涉国际法,和中日之间的个人赔偿问题并不一样(类似美国的赔偿,日本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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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小伙伴在吐槽
  1. 日本政客无不感激中国的大度,但是后来老是拿中国当时的大度作为炫耀,作为指责对方的理由,这未免太过小家。
    匿名2015-07-20 17:21 回复
  2. 忽悠这么多年,一谈到日本抓狂
    匿名2015-07-23 12:27 回复
  3. 作者混淆了一个基本概念,为侵略者洗白,日本在中国国土上留下的东西,应视为中国的战利品或缴获,不能视为赔偿!
    匿名2021-05-19 10: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