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西方学界视角下的中国二战经验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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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公民的诞生——难民身份证连接的国民关系

整理自《Classifying Citizens in Nationalist China during World War II, 1937–1941》作者RANA MITTER

在历史学家Theda Skocpal的比较性研究中,国民党在对日战争中的失败早在和平时期就已经注定。因为国民政府的统治在那时“开始丧失了它的群众基础并且逐渐堕落成一系列官僚主义利益团体。”在这种解释下,“国民党被日本军队从东部富庶地区驱逐不过证明了它统治的内部缺陷。”这一经典结论在近期的历史研究中受到了挑战。中英方面的近期论文都表明国民政府在战时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的专业性和权威,而非如之前所假设的那样腐败,软弱和毫无效率。本文作为其中的一篇,试图从重庆时期难民管理政策入手,展现国民政府在利用行政手段塑造公民身份和意识上的努力。

Robert Culp的文章将民国和晚晴时期的公民身份定义为“一种可以超越现存政治行为和道德人格模式,同时又延续了帝国晚期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的使命感的伦理-政治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将“作为整体行动”作为国家公民身份的标准。但是这种公民身份和意识的产生却被1937年的抗日战争所打断。

从19世纪晚期开始,行动主义的公民概念(要参与行动方才能被认为公民)已经被中国精英们所接受。在这一时期公民和民族是一体两面的概念。国民政府也继承了这种整体性公民的概念,在1920年代,国民党方面认为由于它具有唯一合法性,所以理所当然的要将无国民意识的人民转化为组成党的公民。在强调党民一体的同时,国民党也试图去承担了它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度的先锋角色。东三省在1931年的沦陷和共产党对于阶级斗争的宣传让蒋介石更加意识到建立公民身份,并借由此统一国民的重要性。新生活运动就是针对加强公民意识而生的软性宣传手段。

1937年之后日军占据中国半壁,国民政府不得不将包括共产党的其它政治势力拉入抗日阵线,这使得以党民同体的既定目标变得很难达成。但同时政治光谱的延展又使得它有了更宽广的社会动员手段去定义公民在战争中的角色。此时,如汪伪政府的日本控制下的敌对势力推出了“与其在独立之中寻找自我的实现,不如在大东亚新秩序下寻找自己位置”的公民定义。这也逼迫着国民党去确立一个与汪,共有所区别的战时公民理念。“我们要抗战到底,故而所有中国的公民都要参加其中。”这就是国民党方面在战时公民的新定义。

对于在1938年面对一系列军事失败,退守重庆的国民政府而言,能保证抗战继续坚持下去的核心就是“动员”和“社会凝聚”。而这两点也是建立公民整体的重点。为了能将这已因战争变得一团散沙似的国民收拾起来,重庆撤退也被国民政府宣传成一场英雄主义的战略战役。

除去可能已经让人觉得疲倦的政治宣传以外,由于大规模的难民涌入大后方地区,国民政府在进行物资实践的过程中渐渐发现了另一种建立公民理念的行政手段——身份证件。

在敌占区的生活充满了遭受敌意的恐惧,而背井离乡前往没有生活基础之处也是很大的冒险。怎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可能抵抗力量作为难民前往西部未被占领地区呢?帮助他们安排生活,提供足够的物资供给。在1937年至1940年间,国民党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还是建立了一个广泛的难民接受系统。在这段时间内,国民党签发了21400万元的难民经费,同时在一个相当完善的福利工作介绍体系下为90000难民寻得了职位。至1941年早些时间,共有9200万难民通过了国民政府的接受系统。

难民证

政府在提供福利的责任上的转变是一个重新定义公民对政府的责任与权力的转折点。尽管这个过程并非线性的,也不是全新的。在晚晴帝国晚期,自然灾难发生后的国家支持已经形成了常态。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集中权力在1928年才算建立。1931年的长江水灾造成了进六十万人的死亡,而到了1935年同样类型的灾害造成的伤亡已经大幅减少。这正是现代国家灾害应对能力提升的结果。

由于迁都初期的财政混乱,以及难民的大量涌入。救助物资的采购和对难民的发放都由公民社会组织进行的,甚至部分非政府组织还在难民接收上贡献良多。这与国民党希望借难民救助建立党国一体大政府形象的意愿相去甚远。为了加强国民政府在整个难民救助过程中的存在感,他们要求所有的社会组织都依照国府行政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发放救济。而对于那些尚未获取身份证的难民,社会组织有义务指导他们领取。这样难民们就可以手拿NGO的救济粮,心念中华国民党了。

身份证的发放除了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以外,还有很大的实用性。通过对它的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多次发放救济和减少过量申报造成的腐败。而且这种难民证件也有着初步审查归类的性质。在1940年的难民证分为甲乙两种,只有甲种才有获得直接经济或物资救助的权利。它们只发放给初到大后方,生活尚无着落者。在持有甲种难民证期间,他们领取定额的救济,并且等待救助委员会指派的人员帮助他们去寻找新的工作,救助人员不能给点路费搪塞过去,必须要落实他们的工作。一旦为难民安排了工作之后,他们还会被发放路费。他们的义务就在于这些工作都是由国家进行指派,如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话就必须还回难民身份证。这两种身份证也显示出国家与社会之间变化了的关系:接受国家的更多支持就意味着对于国家具有更多义务。

在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内战的胜利,并继承下了许多国民政府时遗留下来的遗产。而那时生发出来的公民意识也是在其中。而且实际上直至现今的中国,如何处理党,国家,类似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宣传之间的问题也与战时国民党有着诸多相似。比如说没有身份证就没有权利的保证这点上。但区别是,现在并非有了证件就有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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