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目前对军队装备外国武器装备的态度有三个基本方向:进口成品武器装备;通过与外国的军事工业合作获得外国研制的武器未装备;通过军事经济促进计划供应外国研发的武器装备。
成品的进口取决于日本在实践中传统上形成的一系列特点:
·只进口本国企业在技术上无法组织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军品;
·如果在日本研发生产所需武器装备在经济上效益低下,则可能进口相应的外国武器装备;
·在组织武器装备供应时一个必要条件是,利用本国军事工业企业组装(后续修理和改进)终端产品,生产配套设备、备件和部件,或获得外国先进技术;
·由日本政府根据防卫省的请求具体地做出每个采购决定。
日本防卫省军事供应局负责组织外国武器装备成品的进口。该局有一个进口供应处。其任务是:在外国组织武器装备采购,制定客观的价格制定标准,不允许人为提高合同价格,监督伙伴执行达成一致的供货期限和其他条件。
外国军品采购方案研究是既定的日本军队技术保障决策程序的一部分。同时,在有必要大批进口对军队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武器装备时将简化上述程序。在实践中可不根据政府的指示准备和进行招标。同时,防卫省必须研究多个可供选择的采购方案(包括经济论证)。最终决定由防卫省提交安全委员会做出,由部长内阁会议批准。
在制定方案过程中,专家以以下要求为基础:
·所购买的武器装备具有先进的战术技术性能。新装备的关键参数应超过中国、朝鲜和日本认为最有可能构成威胁的其他一些国家的同类武器装备。此外,所采购的武器装备的能力应与外国(首先是美国)的武器装备相当。在使用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军队现有的基础设施。只允许在能显著提高使用性能和成本适中的情况下做较小的改进(评估参数由防卫省具体拟定)。
·保证日本军事工业参与所购武器装备的生产进程。武器装备供应国(研制方)应保证日本公司参与所购武器装备的部件、设备的生产。具体的生产本地化水平不由政府确定。
·能对所购武器装备组织高效和稳定的维护。
·在所购武器装备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在财政保障方面有最大限度有利的条件。
在执行其他要求时,在研究建议过程中倾向于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开支最少的方案。同时可能提出补充条件。例如,组织装备操作人员培训,或提供特种弹药。
在批准所选择的方案之后,政府研究合同草案,并在对所有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和检查是否符合现行法规之后予以签署。国家级的军品进口基本文件是《货币流通与对外贸易法》(1949年12月1日通过,1997年4月修正) 、《出口和进口贸易法》(1952年8月5日通过)和《进出口交易法》(1952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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