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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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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30.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

31. 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第一点);“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第三点);“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第八点)。

32. 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遵守继续通过友好磋商寻求解决分歧方法的谅解”(联合公报第5段)。“双方认为,中菲之间的磋商渠道是畅通的。他们同意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联合公报第12段)。

33. 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第九点规定:“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

34. 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第四点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35. 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确认。2002年11月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36. 《宣言》签署后,中菲两国领导人又一再确认通过对话解决争端。2004年9月3日,时任菲律宾总统格罗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双方一致认为尽快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助于将南海变为合作之海”(联合新闻公报第16段)。

37. 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重申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并“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声明第15段)。《联合声明》确认了《宣言》第四条关于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规定。

38. 中菲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适用《防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案的判决中对“承诺”一词有以下明确的解释:“‘承诺’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是给予一个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一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它并非只被用来提倡或表示某种目标”(判决第162段)。此外,根据国际法,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其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拘束力(参见1994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判决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39.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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