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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美国是如何“打群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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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干涉联合阵线是国家间为实施海外军事干涉这一特定任务而结成的临时性合作安排,参与其中的国家通常会在联合作战行动中承担作战、情报和后勤等方面的任务。由于干涉行动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它的军事任务超越了大多数联盟条约义务的范围,因此联合阵线的参与成员通常并不是多边军事联盟中的所有甚至大部分成员,联盟之外的其他成员也会加入其中。在此,需要考察的问题是,美国在冷战后的军事干涉行动中为何倾向于采用联合阵线这一临时性安排,而非依靠其传统的军事盟友?这主要是因为联合阵线相较于联盟具有灵活性且针对性强,容易就行动达成一致,也便于美国的主导和控制

第一,联合阵线在战争决策上较少受到集体行动困境的羁绊,在超越联盟条约义务的任务上更是如此。尽管存在北约等军事同盟,但是联盟在战时会受到集体行动困境的制约,利益诉求多样化、决策程序复杂化,甚至对行动的合法性上产生重大分歧,因此使得联盟效力降低,联合作战反而更便捷。相比之下,联盟采取集体行动的条件更为苛刻,就军事干涉行动的必要性达成内部一致较为困难。目前,北约有28个成员国,由于与所干涉国家的现实关系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它们要在军事干涉行动上达成一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美国进行的军事干涉行动通常超出了北约的联盟条约所限定的义务范围,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约进行了几次大的战略调整,将维和、人道主义救援、反恐等确定为这一组织的重要职能,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干涉行动中,仍然有一些国家出于不同的政治考虑而不愿支持和参与。2003年伊拉克战争之前,北约内部在军事干涉问题上产生的分歧最为严重。当时法国和德国这两个美国的传统盟友与俄罗斯一道威胁在联合国安理会否决美国的对伊动武提案,使得小布什政府最终放弃了在安理会中寻求授权的努力。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只有英国和西班牙坚定支持美国的行动。2003年1月,“欧洲8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波兰、意大利、荷兰、匈牙利和捷克)发表公开信支持美国对伊拉克动武,紧随其后,“维尔纽斯10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也宣布支持美国行动,宣称“跨大西洋联合体必须团结起来面对恐怖主义扩张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带来的危险”。在北约联盟内部,战争合法性问题是引发争议的焦点。英国国防部长明确表示“(出兵伊拉克)不需要得到安理会的特别授权”,而法国、德国和加拿大认为,如果没有联合国的正式授权,那么军事干涉行动就没有合法性。由于存在这种分歧,美国很难促成其盟友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只能转而依靠更加灵活也易于控制的联合阵线。

第二,联合阵线更容易就军事干涉的成本分摊问题达成一致。长期以来,北约盟国在安全上对美国有着很强的依赖,习惯美国提供军事安全保护,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安全负担。相对于联盟而言,联合阵线的特点是临时性,只要一些国家响应美国的号召,愿意与美国一道采取行动,既可以派遣士兵、提供财力,也可以仅提供口头上的支持。在谁加入、以何种形式参与以及承担多少任务等问题上,联合阵线相对比较容易协调。实际上,联合阵线为美国的军事干涉分担了高昂的作战成本。军事行动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战场士兵的伤亡容易招致美国国内强烈的反战情绪,对选举等重大国内政治事件影响重大,因而以提供资金和武器的方式来低调领导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以1990-1991年的海湾战争为例,这场战争花费了611亿美元,但是美国所承担的费用仅有数十亿美元,中东国家和美国的传统盟友承担了537亿美元的作战花费。其中,海湾地区的几个国家提供了大部分支持,科威特提供了160亿美元的现金和0.5亿美元的物资,沙特阿拉伯提供了128亿美元的现金和40亿美元的物资,阿联酋则提供了38亿美元现金和2亿美元的物资。这些海湾地区国家受到伊拉克的直接或间接军事威胁,愿意出钱出力是一件容易理解的事情。不过,日本、德国和韩国也提供了相当多的支持,日本提供了95亿美元现金和5亿美元的物资,德国提供了58亿美元的现金和7亿美元的物资,韩国则提供了1.5亿美元的现金和1亿美元的物资。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除了安全威胁、经济收益的物质利益的考量,一些国家也会出于获得更好的国际地位、维持与美国的同盟关系或友好关系等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而加入美国主导的军事干涉联合阵线。

第三,联合阵线为美国的军事干涉提供了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外的合法性支持。使用武力是美国国内政治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军事行动需要合法合理的理由以获得民意支持,而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通常是使用武力的重要合法性来源。但是,在冷战后的一些军事干涉行动之前,美国并不能在联合国安理会获得明确的授权。即使在美国获得授权的一些案例中,美国得到的方式也比较艰难。比如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期间,美国寻求对伊拉克动武的决议在安理会主要成员国之间进行了相当艰难的博弈。当时,美国甚至声称即便得不到安理会授权也会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之前,美国难以再度获得安理会的动武授权。当美国无法在联合国获得发动战争的合法性支持时,就需要通过其所组建的联合阵线来为自己的行动辩护。通过召集多国参与其军事行动,并且声称联合阵线在总人口数、地域、宗教、种族等方面具有广泛代表性,美国可以说服国内民众相信自身行动获得了,一泛的国际支持。美国主张的逻辑是,联合阵线中的支持者越多,军事行动的合法性越大。比如,根据白宫2003年3月27日发布的一份新闻稿,伊拉克战争得到了49个国家的支持。在这份49国名单列表的最后,美国还着重强调了以下数据:“联合阵线参与国的人口数量近12.3亿,国内生产总值总量达22万亿美元,代表世界上的每一民族、宗教和种族,来自全世界各大洲。”

联合阵线的缔结与运行是领导者与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双向选择。美国是联合阵线的号召者和领导者,它在进行军事干涉时当然希望更多的国家加入其中,为自己分担作战的成本。正如海湾战争的案例所表明的,在没有面临直接军事威胁、在战后利益分配中也难以获得显著收益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仍然愿意加入美国主导的军事干涉联合阵线中,那么它们为什么会倾向于加入联合阵线?

一些学者对加入联合阵线国家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布拉德利·波德利斯卡(Bradley F. Podliska)认为,对于是否加入美国军事干涉联合阵线国家在决策时面临着合法性、国家利益、实力、国内政治环境、国际责任和民意等六方面的考量。(16)上述六个方面大体概括出影响相关国家决策的基本因素,但并没有说明何种因素最为重要。也有一些学者强调单一因素的作用。比如,日本学者多哥淳(Atsushi Tago)认为军事干涉行为的合法性是参加联合阵线的国家考虑的首要因素;斯尔詹·武切蒂奇(Srdjan Vucetic)的研究则发现,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语国家更愿意加入美国领导的军事干涉联合阵线中,因此文化认同因素更具决定性作用。

冷战结束之后,美国进行的重大多边军事干涉行动有6次:1990-1991年的“沙漠风暴”和“沙漠盾牌”行动、1995-1996年在波斯尼亚的“联合努力”行动、1999年在科索沃的“联合力量”行动、2001年开始在阿富汗的“持久自由”行动、2003-2009年的“自由伊拉克”行动以及2011年在利比亚的“奥德赛黎明”行动。在这6次重大干涉行动中,美国的“铁杆盟友”显然并不仅仅是英语国家:英国、加拿大、丹麦、荷兰、挪威、西班牙、捷克和斯洛伐克等8国参加了全部军事行动,比利时、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波兰等6国则参加了其中的5次。尽管上述国家主要是美国在欧洲的军事盟友,但这些国家加入美国的联盟并不是出于负担联盟的军事义务,也不是要维系与美国的联盟关系,因为这些军事行动基本超出了联盟义务的范围,而且不加入联盟阵线的美国盟友也没有付出失去美国安全保障的代价。

本文认为,许多国家愿意加入美国领导的军事干涉联合阵线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国际结构以及美国主导的等级体系。(19)冷战结束之后,美国成为单极国家,没有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能够在物质实力上与美国相匹敌,同时在国际政治中拥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和文化影响力。在单极体系下,大多数国家倾向于追随霸权国,霸权国由此建立了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等级体系。根据邝云峰(Yuen Foong Khong)的研究,在美国主导的等级体系下,霸权国根据追随国与自身的亲疏远近以及对霸权的支持程度提供安全保障和经济收益两种主要的回报。邝云峰在研究中根据与美国关系的密切程度将美国的追随国划分为几种不同类型,通过对比发现,那些最频繁地支持美国军事干涉的国家也是与美国关系最紧密的追随国。参与美国的军事干涉行动是它们表态支持美国的主导地位并且由此从美国的等级体系中获得长期的安全与经济回报的一种表现,因此无论美国的军事干涉行动是否获得合法性授权,无论国内面临着多么强烈的反对意见,也无论在所干涉国家或地区是否有利益牵连,一些国家都倾向于站在美国一方为其提供政治、军事以及经济等方面的支持。

三 军事干涉联合阵线的优势与问题

联合阵线在冷战后美国主导的军事干涉行动中频繁缔结的现象表明,这一安全合作形式与联盟相比存在着其独特的优势,更加适合执行特定任务。联合阵线是为了应对特定的意外而建立的相对短暂的合作,在所针对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会迅速解散。比如,海湾战争中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组建于伊拉克入侵科威特5个月之后,战争结束后多国部队随即解散。有学者指出,正因为联合部队是为了应对特定的战争,其体制结构可能比联盟更有利于提升作战效率。

与联盟相比,联合阵线的内部结构较为松散,通常没有正式的制度安排,因而存在凝聚力较弱、合作时间较短、更注重短期的利益分配的特点。不过,正因为它是根据特定问题上的利益共同点而缔结的,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于美国而言,这一特点有利于它对军事干涉行动进行控制,因为加入的形式和承担的义务直接决定了战后的利益分配。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之初,德国和法国不愿意加入到美国的阵营中间,因此美国公开宣称将它们排除在战后重建的合同之外。美国通过战后利益的分配进行调整,从而迫使一些国家改变政策,当然,美国并没有用解除联盟义务的方式来对这些国家进行惩罚(因此不加入联合阵线并不意味着背叛联盟义务)。对于美国而言,联合阵线是一种让自己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的方式,灵活可控的同时也意味着美国承担着相对重要的责任。综合以上的分析,联合阵线的优势主要在于多国共同参与带来的行动合法性的增强,灵活可控的形式对美国主导地位的强化以及相比美国单独作战而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投入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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