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西方政治的新现实——族群宗教多元主义与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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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民主政体与族群宗教多元主义: 结构性困境

面对族群宗教多样性的提高,西方自由民主政体面临着某种结构性困境。

这里首先要理解威权政体与民主政体在应对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对一个威权政体来说,具有不同族群宗教背景的大量移民进入之后,可能挑战的主要是威权政体的统治能力。在威权政体下,移民群体无法获得正式的政治参与途径,其可能的政治表达来自于政治反抗。但是,对威权政体来说,只要它的统治能力能够有效压制移民群体可能的政治反抗,这种政体就能毫无困难地维系其原有的统治方式。因此,移民群体的进入,通常不会改变威权政体的基本政治运作方式。

但是,对民主政体来说,不同族群-宗教背景的大量移民进入,所导致的是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境。

通常来说,移民一旦获得公民身份,他们就可以进行合法的政治参与、政治动员和政治竞争,甚至可以发起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一旦移民群体进入一个民主政体,他们不仅仅是需要遵守本国法律的公民,而且还是民主政体下主权者的一部分。随着这部分新的“主权者”的到来,他们完全有可能成为重塑民主政体下政治规则、政治观念与公共政策的新力量。从结构上看,民主政体本身的品质与运作,就取决于组成该民主政体的公民团体的性质。大规模移民的进入,会改变组成民主政体的公民团体本身,因而也会影响民主政体的实际运作。所以,跟威权政体不同的是,民主政体在接收和吸纳大规模移民时,移民群体反过来会影响民主政体本身。

当然,从制度设计来看,自由民主政体本身是一种制度弹性很大的政体形式,在包容社会多样性方面有着相当的优势。

具体而言,在集体规则方面,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秉承民主原则,这既解决了合法性问题,又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集体决策规则。在个人规则方面,自由民主政体秉承自由原则,这一方面更符合人人自由平等的权利原则,另一方面又更能鼓励个人主动性和首创性,更可能创造出经济繁荣的局面。就不同国家的合作与国际秩序而言,自由民主政体更接近于某种形式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它有着极强的扩展能力,并能塑造可扩散的意识形态与全球秩序。

正是基于这些具体的机制,从19 世纪到20 世纪,经由工业革命、政治革命与全球化的扩展,源自西欧的这种自由民主政体模式,既在经济、科技与文化方面创造了非凡成就,又展现出相当高的包容社会多样性的能力,还逐步在20世纪中叶塑造了一整套基本上互为有利的国际秩序与国际规则。

但是,自由民主政体对多样性的包容不是无限的。当它面对大规模的、政治与文化上差异性极大的移民群体涌入时,这种政体也可能束手无策。关键问题在于,当族群宗教多样性大幅度提高之后,西方民主政体面临着政治上的几种不对称结构。

第一种不对称结构,可以称之为不对称的自由原则。这里的不对称是: 自由民主政体需要尊重包括移民在内的每一个人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言论自由等,这是一种普遍自由规则; 但移民一旦成为合法公民,他们不仅拥有全部的自由权利,而且拥有了反对普遍自由规则的自由,他们甚至可以就此进行政治抗争。

第二种不对称结构,可以称之为不对称的民主规则。这里的不对称是,自由民主政体需要尊重所有民众(包括移民群体在内)的政治参与权利,并且需要借助自由协商与多数规则来决定公共事务,但来自欧洲以外的少数族裔移民群体更有可能缺乏政治认同,民主规则意识淡薄,甚至以政治抗争来反对既有的自由权利与民主规则。

第三种不对称结构,是由上述两种不对称原则导致的不对称的权力与权利结构。这里的不对称结构是,自由民主政体下的国家需要按照政治规范来运作权力,需要遵守民主宪法,具备规则意识,甚至也需要守卫已然形成的“政治正确”(political correctness)原则,但拥有公民身份与自由权利的移民和移民群体,并不一定会尊重宪法与基本规则,并不一定会信奉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观,甚至还拥有成为“不忠诚的反对派”(disloyal opposition)的权利——而即便他们成为自由民主政体“不忠诚的反对派”,他们的自由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就导致了自由民主国家与移民群体之间的不对称的权力与权利结构,参见图1。

不对称权利结构

在这种不对称的结构中,移民问题所隐含的政治契约是一个关键点。按理说,移民接收国与移民之间应该存在着一种隐含的政治契约。如果不是基于这种政治契约,要么一个移民接收国不会大规模地接受移民,要么这种大规模的移民就会给接收国带来严重的政治问题。这个隐含的政治契约应该包括两个对等的基本条件: 一方面,西方世界的接收国应该按照现有宪法之下的基本政治原则来善待每一个合法移民,包括赋予移民以公民身份,使其享有与接收国公民无差别的政治平等和自由权利——换言之,移民并非古代世界的奴隶或现代世界的二等公民; 另一方面,移民亦需要承担其相应的政治义务,包括遵守接收国的宪法,尊重接收国的政治秩序,服从该国法律,遵从该国惯例,以及接受对接收国的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参见图2。

移民隐含的政治契约

但问题是,这一隐含的移民政治契约,同样是一种不对称结构。西方的移民接收国面对的是硬约束,而移民与移民群体面对的却是软约束。只要移民作为个体没有涉嫌犯罪或严重违法,他们是无法被追究违反“移民契约”的法律责任的。移民政治契约中要求移民与移民群体做到的遵守宪法、服从法律和接受政治认同等政治义务,都是难以操作的。其实,此处提出的“移民隐含的政治契约”,在很多西方国家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美国就要求正式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新移民在移民官面前做一个“效忠美国”的法律宣誓。但是,这个法律宣誓或法律义务,同样是难以执行的。

而使这种结构性问题愈发突出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在西方世界的崛起与流行。当然,一般认为,西方自由民主政体本身就具有多元主义色彩。一方面,自由民主政体应该具有包容多样性和不同文化的能力; 另一方面,多样性甚至还强化了自由民主政体本身的力量,增加其弹性与扩展能力。这是传统意义上自由多元主义的基本观点。但是,这种自由多元主义没有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自由民主政体对各种类型多样性的包容是否存在限度? 第二,这种自由多元主义的结果,究竟是主流文化基于自由民主原则对其他文化的同化与吸收,还是维系各种不同文化多元并存的局面?

实际上,对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来说,20 世纪中叶之前的主流观点是同化论。20 世纪60 年代以来,文化多元主义逐渐兴起,特别是随着左翼平权运动的发展,文化多元主义甚至一度成为欧美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然而,最近二三十年以来,西方国家又开始质疑和反思文化多元主义。这样,同化论者与文化多元主义者之间存在激烈的争论。

这一争论的前提假设是: 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性与有效性,是否依赖于具有某种特定政治传统或文化的公民团体构成? 尽管自由民主思想如今已成为具有全球性影响的意识形态,但自由民主政体首先诞生于西欧和北美,随后再扩展至世界其他地区。历史地看,自由民主政体不过是人类政治进化的特例,而非常态。

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 以来,包括塞缪尔•亨廷顿在内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性与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其公民团体的民主价值观与规则意识,乃至宗教传统。实际上,欧美政治文明的演进,接续的是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的古典文明传统,而后又经历了基督教传统的浸润滋养,并经由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再经历工业革命和现代性转型,始有后来的局面。这种理论认为,欧美政治文明是特殊的,是在特定社会背景、政治观念及公民团体构成基础上产生的,有着相当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按照这种逻辑,西方世界要想维系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文明,就需要守卫其文化的独特性。

然而,这种西方世界较为保守的历史叙事,在最近三四十年中快速衰落了,甚至变成了一种政治不正确的表述。按照文化多元主义观点,即便在西方社会内部,西方自身历史上形成的政治经济文明模式也只不过是诸种不同文明模式中的一种。而不同文明模式之间并不存在高低之分,只是存在差异。换言之,不同的文明、宗教传统、政治观念和价值观之间不过是平行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多元的平等关系。

这样,正是自由民主政体下自由原则和平等观念发展到极致,导致了20 世纪晚期相对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的兴起,即强调所有不同个体、所有不同群体、所有不同宗教传统与文化观念的平等性和多元性。这就在无形中导致了西方原先主流价值观念的削弱。其实,这是西方政治文明进化的悖论: 西方政治文明越发达,自由原则和平等观念越是发展到极致,一种无限包容的多元主义成为政治正确原则之后,在一个复杂的真实世界中,这种现代化程度较高的政治文明反而削弱了对抗现代化程度较低的其他政治模式的力量。用通俗的话来说,西方政治文明发展到如今的高级阶段,反而走向了“自费武功”。

而在美国学者劳伦斯•哈里森(Lawrence E. Harrison,1932—2015)看来,尽管文化多元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大行其道,道德相对主义广泛流行,但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非常脆弱。总体上,文化相对主义主张,没有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好或更坏——只是不同而已。由此推论出,西方社会内部的主流文化和各种少数族裔文化都只是平等多元的关系。哈里森认为,如果从人类学或文化研究视角来看,当然应该主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但是,如果要评估何种文化有助于一个社会的经济繁荣、民主治理和社会公正,那么,文化多元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就成了巨大的绊脚石。显然,有些文化根本无助于促进经济繁荣、民主治理与社会公正这些人类的共同目标。

因此,一种较为保守的见解认为,对于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某种程度的同化是必需的。一般认为,同化是指一个群体(通常是少数族群)获得了其他群体(通常是主导族群)“的记忆、情感以及态度,并且通过分享他们的经历和历史,与他们一起被整合进了一种共同的文化生活”。

更具体地说,一个多族群、多宗教社会的同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同化,一种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同化。前者更强调少数族群接受原先主导族群的宪法体制、政治秩序、法律规范以及产生基本的政治认同等,由此实现在政治-法律意义上对主流社会的融入; 后者更强调少数族群接受原先主导族群的主流文化、情感记忆、心理倾向以及宗教传统等,由此实现在社会-文化意义上对主流社会的融入。

实际上,少数族群宗教群体起码需要在政治-法律意义上被同化,能够在政治规则与政治秩序意义上融入主流文化,才能维系国家这个共同体在政治上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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