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旧邦新命:中华民国的边疆自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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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中在电文中主张,一方面,在国家体制中,不宜在法律层面规定民族自决或民族高度自治的原则,以免被分离主义者引为其行动的合法依据;另一方面,亦不宜经由程序手段,以轻蔑的态度轻易否决伊宁方面的要求。针对伊方的争辩,宜据理向伊方说明,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新疆自然合乎中华民国法律中有关地方自治的规定;国家广泛推行民主选举,新疆各级民意机关和行政机构内,本地民族人士必然会居大多数,地方自治自然等同于民族自治。而新疆省内的民族自治,必须是针对省内所有民族,全省各少数民族均有权建立自己的民族自治区域。同时,民族自治的范围应以中央政府的职权为界限,国防、外交、经济、交通、司法等皆具全国性质;反之,中央政府亦有义务保障全国范围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益。至于新疆省的名称,确易引发非汉人士的反感,不妨考虑加以更改。在电文最后,张治中特别嘱托中央大员,“新疆各民族历史复杂,民族意识发达,目前处境特殊,如果不在宪法中与民族地位,会使他们误以为中央歧视少数民族,连一个民族名称和自治地位都不给他们,因而发生反感,影响民族团结,妨害国家统一”,最终得不偿失。

出席国民大会的新疆省代表团一行抵达南京后,蒋介石、蒋经国、白崇禧、于右任、邵力子等人多次会见阿合买提江,就伊宁方面提出的《请在中华民国内将新疆改为“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并给予高度自治案》一事进行恳谈。在国民政府方面的多方疏导劝解之下,伊宁方面撤回提案。

近代中国的历史命运

具有多元文化色彩的中华民族“从多元到一体”理论和“五族共和”思想,可以被视为王朝中国面对近代转型之际,立足于中国的历史脉络与现实的族群理论。两者既超越革命派狭隘的民族主义局限,也挑战了西欧“民族国家”理论所构筑的概念藩篱。带有同化主义色彩的“中华民族”概念,则在指涉中华民族民族国家的国民这一角度,具有近代意义。而“中华民族宗族论”却首先立足于从历史遗产中寻求资源,因而在理论上必须以近代全体中国人共同历史经验作为补充;在现实中,又必须与带有近代色彩的政治制度结合,才能够勉强运转。

显然,从孙中山版的“三民主义·民族主义”/中华民族国族主义,到蒋介石的中华民族宗族论,都是汉民族主义与“五族共和”间的妥协性产物。以地方自治涵括民族自治,也是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角度,压制可能对汉人统治和国土完整构成挑战之非汉人民族主义政治主张的妥协性措施。中华民族宗族论和中华民国地方自治背后的意图,都是试图仿照美利坚民族,塑造以汉文化体系为核心的、具高度同构型的中华民族;都是寻求透过掩饰境内族群间的差异,达到消弭族群间差异的政治目标。

否认多元差异的“中华民族宗族论”和中华民国地方自治的实践,在历史认知上的盲点,在于低估了非汉民族对中国整合的影响,相应高估了汉人单独主导中国整合的力量。事实上,古代“中国”历史上的数次“大一统”,正是由非汉民族完成的;在近代历史上,非汉民族的动向同样直接关乎现代中国的命运。

文/吴启讷 来源: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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