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帝国的财政逻辑:中西赋税制度的重大区别及其影响

经济 alvin 79161℃ 1评论

中国皇权统治之下的编户齐民制度及其相应的赋役制度,因其与欧洲的税制、税理的巨大不同,不论对于中国的农村经济抑或是对于城市经济的方向,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举例来说,以往人们往往对于中国古代农民广泛参与集镇市场经济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它推动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国内市场的形成;但是如果我们看到他们参与市场经济背后的动因,则可能就会有相反的看法。因为在中国,广大农民到集镇和城市去出卖自己的农副产品,其经常性目的不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更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而往往是为了交纳统治权力横加在头上越来越沉重的赋税、偿还窘迫境遇中的借贷等等;因此他们被迫而进入城市和市场的结果,非但不可能促使其经济力量的积累壮大,相反却是使之更深地陷入一贫如洗的地位。

说明中国农民大多是在此种窘境中进入市场、而进入市场又导致他们地位进一步弱势化的例证,真是不计其数,早如《汉书》中即说:农民们为天灾和赋役所迫,只能以低于所值一半的价钱而出售自己的东西3。以后历代更是如此,如唐代白居易记农民是为了将农产品“折色”为货币以供纳税之需,所以不得不到市场上以低价出售自己的所有:

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夏秋税,岁岁输铜钱?钱力日以重,农力日以殚。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绵。岁暮衣食尽,焉得无饥寒!

同样深痛的描述则如聂夷中《伤田家》:

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

又比如据宋代苏轼记述,即使是东南地区最为富庶的吴郡,其地农民也是为缴纳赋税,才忍痛到市场上以极低的价格出卖自己用血泪换来的粮食,结果连第二年最简单的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霜风来时雨如泻,杷头出菌镰生衣;眼枯泪尽雨不尽,忍见黄穗卧青泥。茅苫一月隆上宿,天晴获稻随车归。汗流肩赪载入市,价贱乞与如糠粞。卖牛纳税拆屋炊,虑浅不及明年饥。

研究者也指出,两宋时期的农民正是由于进入市场而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农民出卖粮食,在两宋时期已成为普遍现象。李觏说农民“小则具服器,大则营婚丧,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故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粜者既多。”……此类买卖活动大多数不是经商赢利性质,多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急需而被迫贱粜贵籴。

所以这种进入市场的机制,与英国中世纪后期的农民随着自己经济力量的增强而进入市场、并且使“农民市场”与“市民市场”相互促进的趋向形成了鲜明非对比,英国当时的情况是:

其一,倘若不是由于广大农村劳动者首先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为城市提供稳定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城市手工业就失去了基本生存条件,另外也根本不可能使相当大一部分劳动力从农业和农村中分离出来到城市去从事工商业为主的活动。其二,农村不仅是城市手工业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地,同时是手工业商品的主要销售对象。正因为英国城市手工业直接依靠农村生产者提供商品(而后者也却是靠得住),所以才不象中国城市手工业那样基本被封建官府所控制,所以才有那样相对独立的城市特权和比较稳定的“市民市场”。

而中英农民进入市场的机理所以有着如此的不同,究其根源,不同的赋税制度性质和不同的征税强度,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

总之,在以往的学术视野中,中国皇权政体下赋税制度的性质与中国的制度文化的演进方向,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但实际上,其意义至为重要。若是以西方宪政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作为对比,这种重要性则尤为明显。以十三世纪以后英国平民及其代议机构对制税权和对王室财政监督权的掌握为例,这些权利获得过程的本质,其实就是“宪政原则”的确立:

王权除由议会许可外无权征税这一根本原则,……应当从大宪章中去寻找,……1689年的“权利法案”宣布:“为了王权的支出,未得议会许可,僭称具有特权,而在比议会所允许或将要允许的时期更长的时期内,或用与议会所允许或将要允许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去征收金钱,概属违法。”

为了维护这种制税权和监督权,不仅由下院委员会刊行了诸如《臣民反对僭窃课税权力的自由》(1641年)等文告,以阻绝王权对平民制税权的僭窃,而且使平民代表对制税权的掌握完全法治化:

从十三世纪末起,平民代表们就被召唤到议会来,筹商应由英国的平民们给与国王什么样的补助金。贵族和僧侣们自己分别给与补助金;但当平民代表们给与的补助金变成更加重要,而它们在政治上也变得更加强大的时候,他们就和贵族们联合起来共同给与;在1407年亨利四世的一个命令中说,补助金是由“平民代表们给与并由贵族们同意的”,可见,上院贵族们总是承认,财政事项的创制权是操在平民代表们手中。……由此可见,赋税的征收,供应的给予和指拨,以及开支的授权,其权均在下院,……用厄尔斯金·梅依爵士的有名的话来说:“王权要求金钱,下院给予金钱,而上院同意这种给予:但下院除非由王权请求,否则并不投票给予金钱;他们也不课征或增加赋税,除非王权通过它的宪法上的顾问们宣布,这种赋税对于公共业务是必要的。”

现在我国也有研究者从欧洲财政史、政治交易费用的高低之别等角度,来考察“为什么有些国家率先发展出了代议制和宪政体制而另外一些国家在宪政体制上一直是举步维艰”,所举出的历史上一些关键转折之处值得留意:

在英格兰,传统的国家收入主要来源于王室的土地、对土地所征收的税收、司法方面的收费收入等。但是,这些收入不能满足国家的支出需求,尤其是战争所导致的支出需求。所以,爱德华一世(Edward I)开始对贸易和可以移动的财产征税。……但是,由于这些新税收的纳税人可以非常容易地抵制国家的征税活动,所以,为了获得这些新的税收收入,国家必须付出某种政治代价来换取纳税人的合作。这种政治代价就是国家必须建立代议制机构来和纳税人进行讨价还价。

正是因为税赋的供求双方具有这样的博弈传统、并逐渐建立起了越来越制度化的博弈机制,所以:

在税收国家中,宪政体制存在某种产生的基础。因为,在税收国家中,国家采用的是一种市场型的收入生产模式,国家的收入汲取需要纳税人的合作,国家在收入生产中面临的政治性交易费用是比较高的,因此,为了降低生产的交易费用,国家就会有压力将纳税人的“声音”包括进税收政策的形成的过程中。但是,如果国家可以以很低的管理性交易费用来测量财富和收入的话,国家考虑纳税人的声音的动机就会比较小。

显而易见,能够与宪政制度得以产生的这种机理形成最鲜明对比的,恰恰是中国皇权政体之下的赋役制度及其“强权收入”的性质——杜甫的诗句“哀哀寡妇诛求尽,恸哭秋原何处村”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几个字,但已经非常直接地印证了这种赋役制度的两个基本的性质:第一,它是以泰山压顶之势威临于无数编户民头上的,因此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诛求尽”,而根本不会因产生较大的政治博弈成本而使恶税制度受到稍微有效的阻遏;第二,诛求对象的极端弱势化,使他们在倾家荡产之际也只能作为分散的个体而“恸哭秋原”(在远离权力源头、远离决策和信息中心的地方哭泣),除此之外则没有任何稍微有效的诉求方式和反制能力。所以他们的意愿也就万难被“包括进税收政策的形成的过程中”,当然更完全不可能以此为起点而建立起那种讨价还价的代议制政治机构、以及支撑此类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宪政法理。

1566严

中国皇权统治下赋税制度运行的三大定律

在上一节中,我们简要指出了中国皇权统治之下赋税制度的基本法理及其与宪政税制和税理的区别。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税制和税理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之上,所以我们不难明白中国皇权专制性的一系列特点,都必然要在赋役制度中得到最直接的反映。比如庞大权力集团(从皇室到官吏和儒生阶层)除了享有多种免除赋役的特权之外,还可以很容易地将自己的赋役负担转嫁到弱势群体头上;再比如皇室财政系统(内府制度)对国家公共财政系统经常性的侵渔鲸吞等等,就都是制度之下必有的刺目现象。后来胡适曾经叙述过自己的一段经历和久久不能释怀的感受:

我南行时在火车上遇着的一位奇特的朋友。这人就是国联派来卫生专家史丹巴(Stamper)先生,……他在中国十二个月,走遍十六个省份,北到宁夏,南到云南,到处创设卫生机关。……在平浦的火车里,史丹巴先生和我谈了许多话,其中有一段我最不能忘记的。他说:“先生,中国有一个最大的危险,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恶,是全世界文明国家所决不容许的。中国整个政府的负担,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都负担在那绝大多数的贫苦农民的肩背上;而有资产的阶级差不多全没有纳税的负担。越有钱,越可以不纳税;越没钱,纳税越重。这是全世界没有的绝大不公平。这样的国家是时时刻刻可以崩溃的。”

这种全世界文明国家所决不容许“绝大不公平”、这种整个国家“最大的危险”当然有其形成的制度渊源,所以早如元代马端临就将中国赋役史的发展脉络总结为:“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而秦始皇创制后的局面却是“始以天下奉一人矣!”

除了这些最显著的特征之外,如果再做些稍详细的分析,则更可以概括出中国皇权统治之下赋税制度实施运行过程中的几个基本定律:

第一,随皇权制度之下一个又一个王朝周期性的始末兴亡变化,赋税制度必然相应地一次又一次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因“民力殚残”而重蹈王朝崩解的覆辙。

皇权既然以天下四海为自己的私产、以国民为“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那么竭天下之财以厌一己之私就是这种权力制度与生俱来的本性、并在统一的皇权国家建立伊始(秦始皇时代)就充分显露了出来,即班固所总结的:“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而满足这种本性的需求,也就构成了历代皇权赋税制度基本的内在目的;由此亦使“政治·财政”一体的盛极而衰模式,不仅成为历代皇权无法逃脱的宿命,而且更是亿万国民不尽灾难的渊薮,即如汉代的政治家就已经真切描述过的王朝后期社会景象:

末世之政,田渔重税,关市急征,泽梁毕禁,网罟无所布,耒耜无所设。民力竭于徭役,财用殚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赡。

中国历史上秦、隋、唐、宋、明等王朝衰亡的典型过程,总是重复着政治窳坏与民力竭于赋役科敛这两者同步一体的恶变;而且越是到了王朝政治发展的中后期,由于统治者的穷奢极欲、官吏阶层的膨胀、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激化导致战乱等等周期性原因的出现和相应的财政日益窘迫,于是对百姓的赋敛也就越加横暴无忌,直至将国民经济和小民生息的基础彻底摧垮11,并最直接地导致了陈胜、吴广以后千百次的民间暴动,从而形成了中国皇权制度史上王朝更迭的基本模式,即如宋代秦观《论盗贼》中所总结的:“古之盗之所以兴,皆由于仍岁水旱,赋敛横出,徭役数发,故愚民为盗,弄兵于山海险阻之间,以为假息之计。”

但是另一方面,前朝“民力屈,财力竭,因之以凶年,寇盗并起”,“海内愁怨,遂用溃畔”等等灾难,又不能不给后来的统治者以深刻的教训,于是从汉代初年开始,通过轻徭薄赋而让备受掳掠的百姓休养生息、以保证君权国家编户制度得以维系和国家长治久安,就成为了赋税制度的另一个侧面而与横征暴敛相反相承。于是我们看到,不仅在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常常要靠实施轻徭薄赋的政策以使经济得以恢复(著名的例子比如汉初的“什五而税一”;隋初的建“输籍之法”以减轻赋税,并使得编户人口和朝廷力量大增;宋初的严法令以轻赋,等等),而且这种对“民力竭于徭役”之覆鼎惨祸的怵惕警惧,也是唯一可以对酷恶的赋役制度稍加制衡的“合法”理由。

由此也不难知道:与西方赋役制度中的博弈双方(国民及其代议机构与王权或国家权力之间)和博弈焦点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中国的赋役制度中,一代又一代不断重复着的博弈,只可能存在于统治者无尽的贪欲与赐予子民一时喘息的相对轻徭薄赋这样两者之间;而这种博弈的基点,也就决定了其结果必然总是:随着皇权专制性在王朝盛衰周期运行基础上的日趋强化,赋税制度的趋向越来越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重蹈秦始皇以来“急政虐赋”而导致促使王朝崩溃的覆辙。也正因为这是皇权制度基本性质所规定的一种深层规律,所以人们很早就意识到:历代王朝由政治窳坏向土崩瓦解的沉沦过程,都必然是与恶税制度的启动乃至变本加厉互为表里。

除了世人熟知的秦、汉、隋等朝皇权建立和巩固以后对百姓的诛求即迅疾增长之外,我们再举北宋赵匡胤立国后轻赋政策的转瞬即逝为例。其实即使是在纸面上,这一政策存在的时间也很短,即如当时人所说:

太祖皇帝垂裕后人,以爱惜民力为本。熙宁(宋神宗年号,公元1068—1077年)以来,用事者始取太祖约束,一切纷更之。诸路上供岁额,增于祥符(即宋真宗年号“大中祥符”,公元1008—1016年)一倍。崇宁(宋徽宗年号,公元1102—1106年)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增至十数倍。……州县无以供,则豪夺于民,于是取之斛面、折变、科敷、抑配、赃罚,而民困极矣!

可见从北宋初至徽宗初年的这大约140年间,仅仅是上供“正额”一项,百姓头上的负担就增长了十多倍,平均每十年上涨一倍(还不算名目和税额更快激增的杂税)!

因为赋税的这种成倍、甚至是数十倍的增长,总是与王朝的政治周期相互吻合,而且通常是从王朝的中期开始凸显,所以我们将这种定势称之为“王朝中期赋税暴增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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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小伙伴在吐槽
  1. 洋人对君权神授的真正力量一无所知
    匿名2019-04-10 0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