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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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在利用国际法尝试颠覆台湾法理地位之前,日本就开始了以国际法之刃来切断琉球与清朝间宗藩纽带的行程。而且,与台湾问题上大久保利通折磨清廷的手法相仿佛,松田道之等人为占据国际法理上的优位,不但如法炮制了大久保的做法,还用所谓“公法”标准给琉球开示了主权归日的“十六个条”以及中琉理应分断的“十二个条”:

—曰地脉绵亘,二曰日本人种,三曰上记、六国史及他书所记,四曰收缴朝贡租税,五曰以日本货币为通货,六曰言语文字同,七曰已半为鹿儿岛县所辖,八曰从来即设官廨,九曰现已驻军,十曰补助其国用之不足,十一曰劝农刑事及布施政教,十二曰神祭佛教同于内地,十三曰其中兴国王乃日本人皇之后胤,十四曰日本之屏藩,十五曰竖日本之国旗,十六曰为藩内蒙难之民报仇,取清国抚恤银而与之。十六个条内,合于万国公法者有四:一曰地脉绵亘,二曰政教布施,三曰官廨设置,四曰驻军。其非清国隶属之明证者,大略有十二个条:一曰地脉上与其国无有断续,二曰未有政教布施,三曰未设官廨,四曰未尝驻军,五曰人种不同,六曰未收租税,七曰言语文字不同,八曰祭典不同,九曰藩下人民遭台湾岛人暴杀而旁观,十曰以征台为义举且出具抚恤银,十一曰对先年岛津家久之征讨置而不问,况其国已半割授与岛津氏,十二曰庆长年间征韩之役时,琉球将兵赋送与肥前名古屋(疑为名护屋——引者注)而未见谴责。……属国云者,皆有名而无实,既非政令之属国,亦非天然之属邦,尤不合万国之公法也。[46]

可由于上述说法终不免牵强甚至强权,因此,琉球的激烈反应,便在所难免。1875年1月,同治皇帝病死,光绪帝即位。按惯例,中国皇帝发生人员交替时“宗藩”之间须互遣使臣,彼此确认。可当琉球将派人向清廷行庆吊之礼时,却遭到了大久保利通等人的坚决阻止。理由是,琉球王国乃日本上古神人所开,琉球之所谓“天孙氏”,亦即其后裔。而最为要者,琉球已被日本册封并纳入其属地。由于日本曾在1873年将琉球事务的管辖权由外务省移至内务省,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断绝中琉关系,日本乃于光绪元年(1875)6月派遣内务大丞松田道之出使琉球,明确要琉球断绝与中国长达五百年的宗藩联络,停奉中华正朔,废止福州琉球馆,改用日本法律,允许日本驻军,并谕尚泰向天皇谢恩。尚泰万般无奈下,只好托病不出,令臣下与松田道之周旋。他本人在给松田所修的一封长信中写道:“本藩往昔之时,政体诸礼式不成立,诸篇不自由,隶属皇国、支那,蒙两国指挥,渐渐得成。藩用之物件,亦需两国调办。其外,犹不断承蒙仁恤,皇国、支那之恩,诚难举而尽言。两国实为父母之国,举藩奉戴,几万世不相替,以为笃志忠诚。自今欲赴支那进贡、庆贺并请封册,如被禁止,不啻绝亲子之道,忘累世厚恩,必至失信义也。每虑及此,心痛不已。”对此,尚泰使臣“三司官”甚至称:“皇国于各国讲究交邻之道,本藩于支那则为父子之道、君臣之义。其情义之所系,至大至重,此乃无上之条理,与邻国交际之情义不可同日而语。守信义,乃万国所同好;失信义,乃万国所共恶。全万国同好之信义,岂非(明治)政府之盛典?且各国之交际,应以信义处置。本藩以坚守信义为保国之要具。……本藩笃信,唯有不失信义,方无前途之烦忧。”[47]因毫无效果,琉球三司官乃向“大荷兰国”“大法兰西国”和“大合众国”等国公使求救,并陈述了事件的整部经纬。[48]然而,琉球人的这一切努力,其实已于事无补。当1875年危机发生时,琉球曾向宗主国清朝遣使告急,但清廷除了责令驻日公使何如璋去调查外,似乎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1878年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决定改琉球为郡县。当时还在中国的琉球使臣尚德宏,闻讯后声泪俱下,向李鸿章跪求驰援。李鸿章虽然想到了利用列强力量来摆平此事,但最终未果。于是,1879年,也就是日本本土全部完成“废藩置县”(1871年11月)后的第八个年头,明治政府开始 对琉球如法炮制,并最终将琉球藩改成了冲绳县。屈指算来,从1609年德川时代萨摩藩觊觎并俾使琉球向己朝贡,经1872年的明治政府纳琉球为“内藩”,再到1879年的废藩置县,易名冲绳,日本为吞下这块垂涎久矣的土地,足足用去了270年的时间,当然,也使用了可能使用的全部心机和招数。至此,这个飘摇于西太平洋数百年之久的“守礼之邦”,从此宣告灭亡。不可思议的是,为了使这一吞并行为显得光明堂皇和根据丰满些,日方竟将庆长16年(1611)以高压手段逼迫琉球藩王和臣下撰写的所谓归属日本誓言——“尚宁誓文”和“三司官誓文”,也统统搬将出来,称“自此,其后世服萨摩吏治于今,经三百年矣”![49]

其实,稍加回顾便不难了解,琉球被逼入绝祀境遇,实非突兀:既然中日1874年10月所签《北京专条》之第一条即等于默认琉球为日本所属,那么,同治十三年(1874)冬琉球对清廷的朝贡和庆吊使派遣,又如何可能成行呢?当李鸿章1879年3月欲借洋人(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日本文献表记为克兰德(ダラソト)])之力去保护琉球时,日本人立即端出了《北京专条》第一条,即“日本出 兵,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弄得格兰特只好顾左右而言他。[50]这恐怕也是琉球问题能留给何如璋的唯一权利只能是口头谴责和强烈抗议的根本原因。[51]可是,关于藩属国琉球到底能否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中国领土问题,倘若了解1880年3月日本向清政府提出“分岛、改约”案,即琉球群岛的北部和中部岛屿属日本管理,南部诸岛如宫古岛、八重山归清政府管辖之议案,便不会有人会擅自否定这种可能性。[52]而且,清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于1880年10月28日与日本草签的《琉球条约》及《酌加条款》,还一度将这种可能落实到了条约层面。如果能巧妙地应对日本在中国的最惠国待遇问题,那么上述条约中划归给中国的“宫古岛”等领地就意味着,1871年“宫古岛民台 湾遇害事件”发生后日本的全部谋划和行动及其最终凝结物——《北京专条》,就有了重新讨论的外交空间。惜乎,清廷为了眼前微利的不肯让渡而有意对上述约款的延宕不理做法,不但让“中方在琉球问题上一无所得,使中国轻易地丧失了琉球群岛的南半部”甚至也贻害今日一从那一瞬 间起,中国便失去了“由东海进入太平洋的重要通道”。[53]

三、国际法恶用下的并吞朝鲜与割占台湾

实际上《中日修好条规》、“牡丹社事件”及由此牵涉的琉球、台湾问题,说到底不过是同一件事的不同侧面而已,即如何在确立与中国“比肩对等”关系的基础上解决琉球归属问题。毋庸讳言,日本在国际法使用上的高妙技法,已通过“条规”和“专条”的签署而实现了最初也最有效的发挥。正因为有了这一步的成功,日本在解体前近代东亚体系的途路上,才开始加挡提速,并将锋镝所向对准了与琉球性质相逼肖的第二个目标——朝鲜。事实上,和琉球“处分”一样,日本对朝鲜的觊觎,亦远非一日;而如何遂成所愿,日方的设计亦显然未尝离开与中国“比肩对等”的基本前提一步。1870年4月,日本外务省向太政官(明治政府最高官厅)递交了“对鲜政策三个文”,即所谓“对韩外交三策”:1.日韩绝交旁观案;2.武力迫韩开国案;3.日中交涉先行案。张启雄教授注意到,太政官决定优先施行的方案,刚好是第三案,即:“先派遣皇使至支那(缔结)通信条约等,程序均已齐备,其归途可直迫朝鲜王京。皇国与支那比肩同等之格既告确定,当然将朝鲜下降一等。用 (上国)礼典临之,彼当无异议可言。”[54]但表面看,中日对等关系一俟确立,日本就可以像对付琉球那样直接以册封关系来处理朝鲜事务,可实际的步骤却并非如此简单。在西力东渐的国际大势面前,日本似乎更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如何先利用国家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将中韩藩属关系切开,然后再徐图其他。黄遵宪记录了该过程的片段:

八年(1875)十月,以外务少辅森有礼为特命全权公使,遣如北京。明年丙子,以朝鲜炮击云扬舰事,命森有礼请总理衙门以书告朝鲜劝修好。有礼又往保定谒北洋大臣李鸿章,鸿章饮之酒,而纵谈曰:“平秀吉想是千古伟人,然朝鲜之役,前后七年,明以朝鲜为我国藩篱,在所必争,致丧师縻饷,两受其害。”有礼曰:“朝鲜果为中国藩属否?”鸿章曰:“此天下万国所共知,且《条规》中既载之。”有礼曰: “《条规》中何尝及此?”鸿章曰:“两国所属邦土,非指朝鲜诸国而何?俟他日修约补为注明可也。”有礼因曰:“朝鲜屡拒我国书,今又无端击我兵舰,我国是以有征韩之议。”鸿章曰:“朝鲜误于不知耳,且亚细亚洲宜合纵连横,外御其侮,何可以兄弟之国日寻干戈。苟或兴师,中国亦岂能袖手旁视。以大字小,愿贵国熟图之。鸿章又取笔书“徒伤和气,毫无利益”八字示之。[55]

类似的激辩,亦记录在《清季外交史料》当中:

总理衙门:查朝鲜为中国属国,隶即属也。既云属国,自不得云不隶中国……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无人不知……合照修好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彼此同守。

森有礼:贵王大臣所以引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者,盖就将来我国与朝鲜交涉,凡有该国政府及其人民向我所为之事,即由贵国自任其责之谓也。若谓不能自任其责,虽云属国,徒空名耳。[56]

总理衙门:朝鲜为中国属国,中外共知,属国有属国之分际,古今所同。朝鲜实中国之邦之 即中国之自任也,岂得谓属国为空名?岂得谓于条约无所关系?

森有礼:其所自任者果何事实……其不空名之实似亦不曾见。[57]

总理衙门: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不肯强以所难,不忍漠视其急,不独今日中国如是,伊古以来所以待属国皆如是也。[58]

森有礼:高丽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国。

李鸿章: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

森有礼: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鸿章: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59]

森有礼取日方惯用的“名”“实”标准去回敬中方,显然有依“国际法”来切割“宗藩”关系之用意在。可当总理衙门对照“公法”已有所妥协,即“臣等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的时候[60],森有礼却反而未将“公法”放在眼里。[61]

清廷对朝鲜藩属属性的“自明”式说辞,与谈及琉球甚至台湾时的讲法,本来就看不出太大的差异,可总理衙门一句“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的表态,却给日本的对韩行动,留下了口实。由于上一轮日本“完胜”中国后日方已了解了清朝的底细,因此,受教于俾斯麦的“实力=权力”论,遂开始在日本的对华关系中迅速发酵,尽管碍于西方压力,日本乃不得不在形式上履行一个程序。1876年,日本军在炮舰的威逼下,迫使朝鲜与之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即《江华岛条约》。这一看似与《中曰修好条规》颇为形似的曰韩“对等”条规,既躲开了来自西方的国际法谴责,也初步切开了中朝间长达五百年之久的宗藩纽带。而朝鲜的自立却意味着,从此朝鲜半岛发生任何事情,中日双方均可以对等的身份同时过问,而这种国际法意义上的中日关系,到1884年的 “甲申政变”后,也终于获得了切实的体现:这一年12月,在日本的鼓动下,由金玉均“独立党”所发动的“外结日本,内行改革,联日排清,脱离中国,宣布朝鲜独立,实行君主立宪”[62]之反清独立运动正式爆发。运动虽然遭到了袁世凯的镇压,但1885年4月日本派伊藤博文与李鸿章签订的《天津会议专条》(亦曰《中日天津条约》)却明确规定:从此两国出兵朝鲜须互相通知。这就使日本与中国的对等事实,又进一步在朝鲜问题上再度获得确认。当在国际法招牌下日本的上述行动一次次得手后,《天津会议专条》里中日对朝“权利均等”说所埋下的伏危,还终于在十年后转型为中日《马关条约》。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完败”[63],使日本对台湾的所属问题便不再依赖大久保利通的唇焦舌敝,它只需要国际法中的另一个规定——战败者割地,就已经足够了。而日本的行动惯性和 力度还在于,1910年,日本像强占琉球一样把朝鲜半岛三千里江山亦一口吞下。明治天皇先后施之于琉球和朝鲜的“册封敕诰”,还隐现着对前近代东亚宗主国的恶意报复和巨大反讽——毕竟,中国在“兴灭继绝”理想下未曾也不想实现的“藩属”内附局面,俨然在国际法的旗帜下由日本实现了。

然而,正如日本史研究专家霍尔所注意到的,日本终于“随着西方的新影响到达日本”而“把日本和它长期以来依靠的、文化上的良师益友隔离开来”。明治政府为了迅速凌驾于东亚各国之上,希望尽快将自己变身为西方式的“国民国家”。[64]效果当然十分明显,随着明治政府文治武功的日趋显赫和成功变身,日本终于在不长的时间内便蠃得了欧洲国家的重视:不但成功地修正了不平等 条约,还在1894年7月16日与当时世界头号帝国英国缔结了《日英通商航海条约》(简称《日英新约》)。其意义正如英国外交大臣金伯利(Lord Kimberley)在《日英新约》签署后的贺辞里所说:“该约之性质对日本而言,比打败清国大军还要优越得不知凡几! ”[65]话虽如此,但日本能与西方列强取得对等地位,显然更多得益于《中日修好条规》及其所埋下的伏笔。这意味着,琉球问题、朝鲜问题和台湾问题,说到底,不过是一个问题而已。近代以来日本的膨胀及其系列行动,终于使虚实参半的“华夷秩序圈”被彻底解构;而李鸿章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亦终于在东亚地区变成了不争的现实。

作者:韩东育,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载于《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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