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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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日本人在《专条》中能够要到“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的理据,与李鸿章自陷于“华夷体系”与“条约体系”之混乱的法理泥淖关系密切:“前与驻津美领事毕德格论及各使会议一节,据称或以非使权应办之事,或东使谓与各国无干,未便遵允,则亦无甚裨助。且各使即肯公平曲直,未必尽诎彼而直我。平心而论,琉球难民之案已阅三年,闽省并未认真查办,无论如何辩驳,中国亦小有不是。万不得已,或就彼因为人命起见,酌议如何抚恤琉球被难之人,并念该国兵士远道艰苦,乞恩犒赏饩牵若干,不拘多寡,不作兵费,俾得踊跃回国,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讨价还价,或稍得体而非城下之盟可比。内不失圣朝包荒之度,外以示羁縻勿绝之心,未审是否可行。”[19]无疑,能以50万两 “抚恤银”即可了断“牡丹社事件”,在李鸿章看来未必不是他外交能力的重要体现;可这一体现的道理性前提,却恰好构成了日本人提出“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之说法的理直气壮的根据。这意味着,日本在这场事件中,要的或许不是“钱”,而是“理”,尤其是其求之不得、却又被主动相送的 “理”。事实是,在获得这个“理”之前,日方所动用的全部心思、手段甚至军事行动胁迫下的强词夺理行为,几乎都是围绕它而切入、而展开的。那么,这个“理”的确切指向究竟是什么呢?

德川时代的琉球王国,位处中日之间的“两属”状态。[20]然而,在“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仅 过去两个月的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鹿儿岛即派人来琉球,向琉球王府通报幕府时期的萨摩藩已更名为鹿儿岛县诸事。同时,答应豁免琉球拖欠萨摩藩的一切债务,并称琉球人祖先乃日本人,而清朝皇帝不过夷狄,应早归母邦,速为之图云云。[21]同年9月14日,当尚泰王所派使臣尚健等谒见明治天皇时,日本方面竟出人意表地宣读了天皇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并“叙列华族”的诏书。[22]关于日本何以会如此迅速地着手琉球“处分”问题,有日本学者指出“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应该被视为“东亚华夷秩序与万国公法秩序相互冲突的典型案例”。正唯如此“明治政府才于明治5年合并琉球、设置琉球藩,并进一步否定了琉球迄今在日本和清国之间的两属状态。因为只要立足于万国公法的单纯性原理,那么,琉球是清国领土还是日本领土,抑或‘无主’之地,便只能允许存在一种关系属性,而华夷秩序眼里的所谓两属观念,在这里并不存在。从这一逻辑出发,琉球漂流民被台湾住民所害,对日本国民而言便意味着被清国国民所害,清国也就要为此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可这样一来,清朝把台湾视为自国领土的观念究竟根源于怎样的法理依据,就成了需要回答的问题。明治政府试图以该事件为契机,来一举解决缠绕在东亚国际秩序形态上的全部问题,于是明治6年(1873)3月,日本政府便以《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为由,向清朝派遣了外务卿副岛种臣”。[23]这意味着,台湾自古以来即属中国版图这一自明问题,将被日方推向争论前台并准备接受各种角度的“拷问”。

“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发生后至明治6年,日本单方面急迫地“解决”琉球所属问题及其相关行动,似乎都是在为出兵台湾做铺垫。但是,如果要移师台湾,就必须先行证明被杀害的琉球人 乃“日本国属民”;而琉民所属关系问题一俟得到解决,日本向台湾问罪,才有了充足的理由和借口。问题是,如果台湾是清朝领土,那么,日本的军事行动,就势必因侵略中国而引发中日冲突。果如此,不但清朝,那些在东亚地区有着各自利益的欧洲列强,也一定会反应激烈,干涉纷至,致使日本前功尽弃,预谋难举。于是,如何解构台湾清属的法理依据,就成为日本当局须绞尽脑汁、高调发声的大问题。这意味着,副岛种臣来北京交换《修好条规》的行为不过是幌子,其掩藏于换约背后的真实目的,乃在于刺探清廷对台湾主权认识的虚实。于是就有了前引《日本国志》中副岛种臣副使柳原前光与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讨论“生番害人”时的那番对话。毛昶熙伊始不承认“蕃民之杀琉民”即等于中国人杀害日本人,因为无论台湾还是琉球“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可由于1872年琉球已被明治政府化为“内藩”,因此,柳原前光“大争琉球为日本版图”的用意,已不言自明。然而,当柳原问及“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时,毛昶熙的蛇足式回话却让日方始料不及并如获至宝,即“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这便是后来被日本人反复炒作的所谓“化外之民”说。[24] 在“化外之民”之所居被讹为“化外之地”,而“化外之地”即“无主野蛮之地”等系列归谬下,[25]柳原前光撂下的“我邦将问罪岛人,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等狠话,好像并未有违日本的征剿对象与清朝无关的逻辑预设。然而,如果仅仅一句“化外之民”就可以给日本提供足够的出兵理由,那就过于低估了日本人的折冲能力。“牡丹社事件”中,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对中国有关台湾主权的相关记载,似了若指掌,几若学者然。[25]然而,中方亦同样理直气壮:“夫台湾之事,贵国之兵涉吾土地,中国并未一矢加遗。且生番地方本属中国。无论事前事后,不待本衙门论及,久为中外所共知”,“台湾为中国地方,台湾之内山非中国地方乎?”[26]“查各国所属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词,任意猜疑。各国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观意有不足径相诘难。中国与贵国修好条规第一条内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三条内载两国政事禁令,应听己国自主,不得代谋干预, 不准诱惑土人违犯各语,所言极为切要。夫台湾地方,本属中国,不待辩论,久为中外所知。其如何绳以法律及兼辖各厅县之处,中国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务,当有中国照约查办。”[27]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时代与台湾的人员往来和元朝的对台建制已自不待言,1688年清朝收复台湾后始设台湾府与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属福建省的事实,则尤复不容置喙。[28]在正式统一台湾前,清廷曾与郑氏有过多次谈判。清廷何以必须收回台湾,不仅因台湾世属中华,而且连当时的台湾支配者,亦是中国之人。当郑经提出“苟能照朝鲜事例,不削发,称臣纳贡,遵事大之意,则可矣”等要求时,[29]康熙的回答至为明确:“若郑经留恋台湾,不思抛弃,亦可任从其便。至于比朝鲜不剃发,愿进贡投诚之说,不便允从。朝鲜系从未所有之外国,郑经乃中国之人。”[30]而且,台湾与清廷和琉球与清廷,在关系的性质上毕竟是有差异的,即前者是中国领土,而后者是朝贡藩邦。唯此,当 郑经要求“请照琉球、高丽外国之例,称臣奉贡,奉朝廷正朔,受朝廷封爵”时,康熙坚决不允,认为 “台湾贼皆闽人,不得与琉球、高丽比”。[31]可在如此历史事实面前,日使为什么还要对“牡丹社事件”中昭然若揭的对华“侵越”行动持所谓“版图之义未确,则侵越之名未当。本国断断不能承认此鹘突不了之案,而甘受不容之罪”等否定态度呢?又何以将中国隐忍宽容、竭力维和的“不以一矢 相加遗”行为反消为自认理亏的无奈反应呢?[32]这除了能证明学界以往的推察尚略显浅表外,还极易让人忽略西方国际法所拥有的解构力量,以及日本人超常发挥这一近代国际关系规则的深层用意。事实是,在台湾主权问题上,清廷的法理与欧洲的法理并不缺乏可以对话的空间,而日本方面最终也并没有坚持仿佛已被它认定了的“台非清属”结论。

大久保利通的老到,要求他与清廷交涉的第一时间就必须摆出一副理直气壮的姿态,并在居高临下的攻势中展开其看似缜密却未免牵强的设计。首先,针对清廷所谓“化外不治”者应“宜其风俗,听其生聚”等说法,大久保的狡辩是:“无律是无国也,此二语奚足以为属土之征?贵国于土蕃,果有立法治民之权,则其俗必不可纵者有一焉。曰戕害漂民是也。此事土蕃习以为常,无所畏惮。贵国以为尝有法治之实欤?”[33]在他看来,台湾是否属于清国,关键要看其有无政教:“兹所辩论两相抵牾而不合者,由台蕃属否之实未判也。要判其实,不得不征该地有无政教。”为什么这样讲呢? “夫欧洲诸名公师所论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为所属。是为理之公者”,“今只要请教一言,曰不论化之内外,政之有无,未绳以法律之民,未设立郡县之地,而称该地在版图内,抑亦有说也 欤?此是两国议事吃紧公案。此案未了,所谓悉心同商办法者,将从何说起?其将何以善将来乎?是以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附呈公法汇抄一册,以便照阅,幸垂熟思。抑贵国既指台蕃自称以为属在版图,而疑我国有犯其权以致节外生枝。所引修好条规统系两国交际条款。今台蕃既在中国之外,则绝不与之相涉,况代谋干预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愿。本大臣所询及者,只在贵国政教之实果否施及台蕃,非问贵国内地之政,焉得谓害贵国自主之权哉!”[34]大久保利通递呈给中方的《公法汇抄》,[34]无疑为他的以上言说提供了现行而强势的法理注脚:“茂龙西利氏为公师出于最近时而推重于世者。其言曰:‘……凡称占有者,寻觅新域已有占据之意向而施以实政之谓也……’又曰:‘各国得有权兼并无人之境及蛮夷之地者,必由开疆辟土教化其民创造其政。凡国之主权,非施于实地则无得焉……若一国广略蛮土自称执主权而其实不能开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谊,而又阻他国使不得开其地也……故一国虽有掌管邦土之名而无其实者,他国取之不为犯公法。’”[35]大久保甚至干脆直言:“贵王大臣专以修好条规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进万国公法。夫修好条规之与此案不相涉,本大臣业经言之,今不必论! ”[36]这几乎等于说,在西法的衡量下,不但台蕃毫无政教且不在中国版图之内,甚至即便被外国据为己有,也不算违背公法!问题是,中方大臣除了《修好条规》外,似不甚详于“公法”,且敢直截了当承认之:“贵大臣欲引公法,不据修好条规云云。即以万国公法言之,贵国举动是否与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论。本王大臣未能详悉泰西公法全书精义,不敢据以问难。”[37]而大久保却坚决主张以“公法”断案:“夫两国遇有争端,将何以为决?曰事证,曰公法。不以事证,无以为据;不有公法,无以为断”,“夫管属之义,由有实政。无实政者,不得为管属。公法所论,亦经本大臣抄出供阅。贵王大臣乃以未能详悉为词,于晤谈时又云‘公法专录泰西事,中国不在其列’等语。盖有国斯有国法,有万国相交斯有公法,是理之不可沦者”,“夫公法既不足省,事证既不足据,则两国争端,究何所决?”不难发现,中方越不谈“公法”,大久保就越发强调之,直至最后将日本对清廷的外交压迫推向极致方肯罢休:“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非可中沮。自今以往,山内山后,将益开辟榛莽,服者抚之,梗者锄之,以终吾事”,“嗣后纵有千万辩论,本大臣断不领教。即有善巧办法,亦不愿闻也!”[38]然而,大久保表达中最重要的话语,我以为当在“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这一句。

不懂公法,显然使清廷在台湾主权问题上频生语塞,攻防失序,这一点已毋庸讳言。[39]随着争论的升级和曰方的步步紧逼,台湾归属问题已迅速淹没了其他所有矛盾和争执,成为清廷必须全力营救的最大急务。于是,一个戏剧性的变化“及时”地发生于日本的一个暗示中,即接下来将要讨论的所谓“两便办法”。[40]在台湾主权问题已受到空前威胁的情况下,闻此暗示,竟使清廷军机大臣文祥大喜过望,仿佛终于找到了保全台湾的稻草:“本大臣前因来文内言及两便办法之语,意谓贵大臣欲行归结此按〔案〕,与本大臣从前向柳原大臣所谈肺腑之言,及贵大臣初次所言‘专为保全和好而来’之语相合”,“若能平心商酌,有直截了当之语,不只顾全一面,将此事便两面皆可下场,庶不至与两便之说相背。亦知贵大臣欲全和好,或不至如本大臣所虑”。而且,当日本方面索要偿金的说法一经流露[41],则中方曾一度强硬的态度,竟旋即丕变:

一、贵国从前兵到台湾番境,既系认台番为无主野蛮,并非明知是中国地方加兵。夫不知中国地方加兵,与明知中国地方加兵不同。此一节可不算日本的不是。二、今既说明地属中国,将来中国于贵国退兵之后,中国断不再提从前加兵之事。三、此事由台番伤害漂民而起,贵国兵退之后,中国仍为查办。四、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42]

从起初的侵越纠弹到最后的自寻“下场”(台阶),且以不知者不怪为由反谓日方侵台“不算日本的不是”以及“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等说法,均表明中方在“牡丹社事件”问题上对日本所谓“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的说法,已开始持默认甚至肯定的态度。日本在进入谈判程序后口头上似乎并不认为“两便办法”与“属不属之论”有何关联,但一俟补偿即行退兵的承诺[43],却在保台问题上给了清廷貌似“失而复得”的巨大获得感甚至成就感。然而,清廷之所以会有如此反应,除了在“公法”辨争上自认不敌外,亦不乏军事实力不及日本的现实忧虑:“议者咸谓日本迥非西洋之比,然有明中叶全盛之时,萃俞、戚、谭、刘之将才,竭苏、浙、闽、粵之兵力,狼噬豕突,数十年而后定,不可谓非劲敌。其陆战虽西人亦惮之。台湾与之邻壤,形胜扼要,物产丰饶,彼既利欲熏心,未必甘为理屈;而所以敢于鸱张者,则又窥中国之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国暗中之资助。其已抵台南各船,均非中国新船之敌,而该国尚有铁甲船二号,虽非完璧,而已摧寻常轮船,则绰绰有余。彼有而我无之,水师气为之夺,则两号铁甲船,不容不购也。”[44]这意味着,中方即使集中全部精力去应对日本,台湾亦未必确保,遑论兼顾其他?而对日本来说,琉球的归属问题,显然已在这番折冲樽俎中水到渠成,再无悬念。这幕由日本所导演的“双蠃”大戏,意味着日本在这场外交博弈中,其实已获完胜。换言之,中方真正的失守和日本切实的获取,并不是台湾问题,而是琉球王国此后的所属或曰主权问题;而日本在谈判中着力最多、辩词最强的台湾归属案,可能反而是它最不想、也暂无能力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直到这个时候,日本人对“属不属之论”不再感兴趣的表白,似乎并非假话。在被日方用来威压清廷的“公法”这个逻辑严密、前提苛刻和令人难以招架的西力装置面前,前近代东亚地区的旧规则曾如此困顿不堪,以至清廷在日本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佯攻下,竟急着去“丢卒保车”,而且在清廷的秤盘上,似乎如此轻重选择,还蛮划算。清廷显然忘记了其如此行为的无穷后患——中国用以连接区域关系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宗藩”纽带,从此已踏上了 “寸断之旅”。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久保等人为转移中方的琉球注意力而大行“攻其所必救”策略的超级外交手腕,其终竟收获到对方的感恩戴德之效和以失为得之幸!不仅如此“牡丹社事件”解决后,沈葆桢、丁日昌等人还率部全力加强台湾海防,生恐日本再度袭来。[45]可实际上,几乎从一开始,日本对琉球主权的暗中设计及其行动力度,就远远超过了其在台湾归属问题上的公开式论辩。而中方的“恳请互让”态度和“台海强固”措施,还反讽地构成了对日本的真实目的和解体东亚行动的暗默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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