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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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新疆,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新疆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对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惩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的实施;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新疆各级司法机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新疆迄今没有公民因为正当信仰宗教而被惩处。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新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消除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将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定期对生活困难等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教务。新疆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五、开展宗教对外交流

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新疆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交流。对所有尊重中国主权、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新疆各级政府和人民始终持开放和欢迎态度。

开展宗教学术文化交流。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展示了新疆宗教界深厚的文化和学术底蕴。

派员到国外留学深造。2001年以来,新疆先后选派70多名宗教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艾资哈尔大学、巴基斯坦国际伊斯兰大学等高校留学深造,提高宗教学识和教务水平。政府多次慰问留学人员,并设立奖学金。

积极开展“请进来”“走出去”。邀请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国宗教人士、华人华侨到新疆和内地考察。外国宗教组织和团体也多次应邀到新疆进行友好访问。组织“中国新疆文化交流团”赴中东、大洋洲、欧洲国家开展交流。新疆宗教代表团多次出访埃及、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巴基斯坦、马来西亚、韩国、日本、新加坡、德国、丹麦等国家,还参加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印尼、土耳其等国家举办的“中国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向国际社会特别是伊斯兰世界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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