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相对于近海的严格监管政策,远洋捕捞由于涉及国际海域,目前几乎没有系统监管措施。当前的监管主要是用渔船监控系统(VMS)报告船位,来判定是否违法,然而该系统也存在技术漏洞:由于不是实时自动汇报而是由渔船主动报告,两次报告位置的时间越久,渔船就越容易利用时间间隔进入禁捕区。
虽然2014年10月农业部出台了《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改原来的一日两报为四小时一报,减少了渔船越界非法捕鱼的可能性,也处罚了三起中国渔船 的 IUU 行为,但都是由当事国举报而不是监管系统发现,而对于欧盟以及绿色和平组织公布的非法捕鱼行为,中国直至目前仍未有公开的回应。
国家财政预算补贴渔企——远洋捕鱼是“转移对海洋杀伤性较大的过剩产能”——亏钱的买卖由财政补贴填平——系统性监管缺乏——到别国专属经济区违法捕鱼出事——极端民族主义媒体煽动为国外别有用心——国家垫底和负责。这成了目前中国远洋捕鱼问题生成链和传播方式。
这就意味远洋捕鱼问题,需要从单纯的经济利益,向纳入系统性的海洋战略、尊重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预防和监管措施转变。中国需要借鉴欧盟各国远洋捕捞的跨部委协调机制,提升目前挂靠于国土部资源部的国家海洋委员会职能,改变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以经济发展为主的管理思路。
在具体的管理措施上,可以依据现有法律,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比如加强对远洋渔船类型和捕捞类型的管理,同时改进监控技术,提高对捕捞能力和强度的管理。对于违法企业,公开处理、通报、设立黑名单制度等,都是可改进的空间。
或许,官方力量监管有限,监管成本高,针对这个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监管力量均衡化。比如,可由跨部协调机构主导,联合相关职能部委,在相关国际海事机构集中的区域,成立半官方民间监管组织,集合研究、法律、媒体、社会组织、行政等力量,一方面执行监管、保护和维权,另一方面维护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日常合作,共同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清晰明确的目标和规划,还可和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共同监督渔船的海外行为。
根据《凤凰周刊》2015年的报道,在舆论压力和环保组织的监督下,也存在非法捕鱼行为的欧盟国家和韩国,曾率先纠正本国企业的非法捕鱼行为。2014年欧盟修订《共同渔业政策》(CFP)。而在欧盟将韩国列入预备非法捕鱼国名单两年后,2015年2月,韩国政府向欧盟通报了韩国为根除非法捕鱼行为作出努力的情况及其成果。2015年4月,韩国成功在欧盟名单上除名。
目前来看,在公开层面并没有看到中国国家职能部门像韩国那样,在受到国际组织惩罚后采取相关反思和整改动作,反而是有挑拨民族主义情绪之嫌的《环球时报》一如既往地主导了该类消息的发布和评论权,把本应由职能部门处理的渔业纠纷事件,慢慢炒作为“中国受欺负”的政治事件。不及时调整的话,外交部、农业部等本可以公开公正处理类似事件的时机会再次错失。
若任由其发展,不建立更系统、科学、严格和独立的监管政策的话,一旦涉事国家保守政治势力上台,远洋捕鱼问题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成为国际和区域地缘政治的敏感主题。除了渔民生命安全无法保障外,中国的国际形象、海外利益也会遭遇严重损失。
文/陈振铎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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