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伊斯兰共和国能在现代世界中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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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伊朗现代伊斯兰政治模式的评析

伊朗现代伊斯兰政治模式,即所谓“伊斯兰共和制”,由于其独特性而引人注目。这种独特性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鲜明的两重性,既带有鲜明的传统主义特征,又带有鲜明的现代主义特征;二是将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种政治价值取向一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一奇异地结合在一起。

在伊斯兰共和制中,传统主义集中体现为伊斯兰神权政治,其理论基础是“法基赫的监护”;现代主义集中体现为宪政主义和共和主义。早期霍梅尼主义没有多少现代主义因素。然而,在伊斯兰革命和伊斯兰化的高潮中,为了在现代条件下动员群众推翻巴列维王朝,取得统治的合法性,实行“法基赫的监护”,以霍梅尼为首的激进教士集团不得不求助于现代主义政治手段,“法基赫的监护”是通过公民投票和立宪来合法化的,采取了共和制的形式。

现代伊朗伊斯兰政治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系统:法基赫系统和政府系统。法基赫系统是监护系统,以法基赫为首,作为真主在人间的代理人和穆斯林乌玛的最高宗教领袖,法基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不但凌驾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政府部门之上,而且掌握武装部队、国家广播电视机构和主要宗教和政治基金会。法基赫不由民选,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没有任期限制。法基赫及法基赫系统的权力机构基本上是通过乌拉玛统治集团内部指派(cooptation)产生;政府系统具体管理国家,在法基赫的监护下运作,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府系统的司法部门实际上附属于法基赫系统,其各级官员的产生方式同法基赫系统如出一辙。议会和总统由普选产生,相对独立于法基赫系统。可是,法基赫及其所属机构可以使用任免权、候选人事先筛选制和立法否决权等手段,将其置于控制之下。

支配法基赫系统和政府系统立法行政部门的政治法则大相径庭:前者倾向于传统主义,后者倾向于现代主义。伊斯兰共和制的政治权力结构的特征是现代主义从属于传统主义,共和主义从属于伊斯兰主义,政府系统从属于法基赫系统。强有力的非民选的法基赫与软弱的普选产生的议会和总统形成强烈的对比。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1979年宪法赋予法基赫的权力超过了1906—1907年宪法赋予国王的权力。伊朗伊斯兰共和制以法基赫为核心,不妨称为“法基赫制”。

传统主义和现代主义的嫁接产生了政治制度史上异乎寻常的结果。不但政治系统一分为二,军事系统也如法炮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世界上惟一拥有两套正规军系统的国家,非民选的法基赫掌握一切武装力量,包括治安部队和警察,而民选的行政机构——总统和内阁甚至对交通警都没有指挥权(30)。

霍梅尼主义作为政治社会反抗运动的意识形态取得了惊人的成功。“法基赫的监护”的理论描绘出一幅公正贤明的法基赫按真主的意志带领人类实现世界大同的美妙图景,激励深受传统伊斯兰宗教文化影响的伊朗民众一举推翻巴列维王朝。然而,迄今为止,伊斯兰革命后“法基赫的监护”实践己逾20多年,所谓“伊朗模式”或“伊斯兰道路”令人失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未提供一种值得效仿的可行的政治模式和经济发展道路。

伊斯兰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特点是神圣的“惟一性”,真主的绝对主权统治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排除了任何世俗空间。伊斯兰主义者认为,政治的关键是“社会道德”,而不是制度(31)。这在政治实践中意味着宗教领袖的绝对权力和许诺建立人间天国——伊斯兰化的道德乌托邦,其实质是传统的精英主义和人治,与现代的民主主义与法治相悖。革命后伊斯兰化的结果,伊朗的政治体系带有全能主义的(totalitarian)特点,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法基赫,其影响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社会全面宗教化、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这是典型的由超凡魅力领袖建立的救世主义激进革命型政治体制。这种体制是伊斯兰革命本身的产物,有利于推动革命进程,但迟早会面临救世主义乌托邦破灭和新的社会政治现实的挑战。

霍梅尼主义没有系统的经济理论,沙里亚法中只有简单的经济法规,但伊斯兰为实施某种程度的国有化和计划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归根到底,在伊斯兰主义者看来,伊斯兰才是目的,经济只是手段,而解决经济问题的关键是遵循先知的伦理道德典范。伊朗伊斯兰经济模式实际上是国家社会主义与传统的清真寺瓦克夫制与巴扎私有经济的混合体。这种经济模式在战时有其合理性,但毕竟不符合复杂的现代化经济正常发展的客观规律,难以长期维持。

伊朗伊斯兰政治经济体系中存在深刻的内在矛盾。政治上的矛盾是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的矛盾,其核心是神权与人权的关系。一方面,宪法规定,绝对主权完全属于真主,而非人民;伊斯兰法作为真主的启示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范;法基赫是真主在人间的代理人,负责领导和监护人民遵循伊斯兰的准则,换言之,神权至上,政教合一,教士专政。另一方面,宪法又规定,国家事务的管理“必须”以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所表达的“舆论”为基础,这至少意味着人民应享有自治权,似乎也可以解读为舆论至上,甚至间接的人民主权。经济上的矛盾是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的矛盾,在经济上,伊斯兰化有两重截然不同的含义。对于保守的上层教士和巴扎商人而言,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私有财产和为追求利润制订法律和宗教框架;对激进霍梅尼主义者而言,其主要含义是伊斯兰国家社会主义(32)。上述政治经济矛盾是奇特的双重权力结构和统治集团内部持续不断的激烈派别斗争的重要根源。

霍梅尼时期,新制度初建,国家处于革命和战争的特殊环境中,霍梅尼集保守的宗教领袖与激进的平民主义革命家于一身,具有超凡魅力和至高无上的宗教及政治权威。这一切暂时掩盖了伊斯兰共和国的制度性弊端。随着革命进入“热月”阶段,两伊战争结束,霍梅尼逝世,“伊朗模式”立刻陷入危机,统治集团不得不进行改革,采取较为务实的政策。

第一次严重的政治危机似乎是由霍梅尼逝世引发的选择继承人的危机,但实际上是更为广泛深刻的宪政危机。1979年宪法不仅因找不到符合条件的新法基赫而无法运作,而且难以适应革命后正常化及战后重建的客观需要。1989年修宪解决了霍梅尼的继承人问题,缓解了行政权力过于分散的弊端,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的内在矛盾。修宪后,任法基赫的条件降低,己故霍梅尼的一些非正式权力制度化,同时总统的行政权力显著加强。结果,法基赫职位的宗教权威削弱,法基赫职位趋于世俗化,非民选的法基赫与民选的总统在政治合法性和权力方面的竞争性更突出,从而播下新的结构性政治危机的种子。

伊斯兰经济模式的失败同样显而易见。伊朗具备发展民族经济的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其石油蕴藏量占世界的9%—10%,天然气蕴藏量占世界的12%—15%,经济现代化在巴列维王朝后期己达相当水平。然而,革命后当局不仅未能兑现其经济承诺,国内生产总值反而持续下降。1977—1996年,伊朗的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大约1/3,按人均计算下降了50%,即使根据官方显然保守的统计,在此期间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下降了20%(33)。

伊朗伊斯兰革命推翻了巴列维王朝的专制统治,摧毁了历史悠久的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独立,无疑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与历史上的神权制不同,革命后建立的神权制带有这样那样的政治现代主义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应该把它看做是伊朗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有进步的成分,又有落后保守的成分,既有适应现代化的成分,又有不适应现代化的成分。

然而,伊朗伊斯兰革命毕竟是由传统主义力量领导的、以传统主义意识形态为旗帜的社会政治运动,其基调是反现代化的。革命后建立的政治制度在本质上是传统主义的神权政治。“法基赫的监护”实质是以法基赫为首的乌拉玛以真主的名义垄断国家权力,以伊斯兰的名义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揭开神圣的宗教面纱,不难发现“法基赫的监护”实际上体现了清真寺和巴扎的世俗利益,尤其是革命后掌权的乌拉玛政治精英和与他们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巴扎商业精英的政治经济利益。全面伊斯兰化不仅意味着教士专政,而且意味着保留传统的“瓦克夫”和巴扎,意味着教士通过庞大的宗教和政治基金会垄断经济,甚至意味着乌拉玛政治精英和巴扎商业精英的权钱交易和“关系至上的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激进平民主义日趋式微,除了意识形态和统治精英不同之外,毛拉统治的伊朗同巴列维家族统治的伊朗在政治和经济权力结构方面并无明显区别。尽管伊朗摆脱了外国控制和君主专制的羁绊,但带有浓厚的传统主义色彩的政治和经济体系构成伊朗民族进一步现代化的严重障碍。

“法基赫的监护”迟早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为了“纯洁”被专制君主的世俗化败坏的社会,需要伊斯兰化和教士垄断权力;垄断的政治权力使教士腐化,败坏伊斯兰的声誉,从而为重新世俗化铺平道路。据官方最近统计,德黑兰75%的青年逃避祷告。由于宗教或“价值观”现在同“肮脏的政治”联系在一起,许多虔诚的穆斯林担心公众会完全抛弃伊斯兰教(34)。实际上,早在霍梅尼于1989年宣布伊斯兰政治国家的法律高于沙里亚法时,世俗化进程就己经开始。十多年来,世俗化在经济和外交领域取得长足的进展,即使在政治和社会文化领域,世俗主义成分的増加也是不争的事实。

法基赫职位日益世俗化和世俗权力在民选机构的节节胜利,正在改变政治权力的分布和运作规则。当今伊朗,尽管教士作为一个整体仍然把持权力,但己不存在霍梅尼那样大权独揽的法基赫,也不存在“领袖”与总统之间和谐的共治,伊斯兰主义意识形态业己破产,政治体系因统治集团的派别斗争而四分五裂。有伊朗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伊朗处于某种无政府状态,各个政治精英掌握一部分权力,连哈梅内伊也不例外(35)。

近年来,深刻的意识形态、政治和经济危机交织在一起,困扰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5月23日运动”的兴起和1999年7月危机的爆发就是这些危机在政治上的反映。7月危机的平息是哈梅内伊与哈塔米妥协的结果,伊朗社会和政治经济体系的内在的尖锐矛盾并未解决。人口结构中不满现状的受过教育的城市年轻人为数众多和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局面具有潜在的爆炸性。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长期步履蹒跚的伊朗再次处于十字路口。

作者:李春放,1950年生,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100006 来源:《历史研究》 , 2001 (6) :144-156

注释:

(1)激进派教士集团成员多为出生贫寒的下层青年教士,主张通过革命推翻国王和君主制,建立伊斯兰政府。

(2)参见Ervand Abrahamian,Khomeinism:Essays on the Islamic Revolution,Los Angeles,1993,p.12。

(3)霍梅尼的《伊斯兰政府》的英译文全文,见Imam Khomeini,Islam and Revolution:Writings and Declarations,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by Hamid Algar,London,1981,pp.25-166。

(4)“法基赫”(Faqih)—词的含义是伊斯兰教法学家。

(5)关于霍梅尼的经济思想,参见Abrahamian,Khomeinism,pp.39-45;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London,1994,pp.138-140。

(6)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From Monarchy to Islamic Republic,Oxford,1988,pp. 87-88.

(7)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pp. 177.

(8)Ervand Abrahamian,Khoneinism,pp. 132-133.

(9)“伊斯兰主义”是一个可以有多种定义的概念。笔者在此用“伊斯兰主义”这个术语泛指一切试图把《古兰经》和伊斯兰法(沙里亚法)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的思潮、组织、运动和制度等。

(10)西方著名的伊朗史权威凯蒂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第三世界主义是将第三世界(大致指亚非拉地区)视为受西方剥削和严密控制的一种观点”。参见Nikki R. Keddie, Iran and the Muslim World: Resistance and Revolution,New York,1995,pp. 213-215。

(11)伊朗1979年宪法的英译本,参见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Islamic Propagation Organization,246,Tehran。该书没有注明出版日期。

(12)“马迦”(marja)是在世的什叶派最高宗教权威,霍梅尼的得力助手中无人具有“马迦”头衔。

(13)1989年7月修订后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英译本,载ICL-Iran-Constitution,http//www.-uniwuerzburg.de/law/ir00000.Html。

(14)“国家紧急事务委员会”的英文译名是the Nation’s Exigency Council或the Council of Expediency。

(15)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此外,参见Ladan Boroumand and Roya Boroumand,”Is Iran Democratizing? Reform at an Impasse”, Journal of Democracy,Vol.11,No.4,October 2000,pp.117-119。

(16)Said Aimir Arjomand,The Turban for the Crown:the Islamic Revolution in Ir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 163, 171.

(17)Sepehr Zabih,Iran since the Revolution, London,1982,pp.34,68-70;Mohammed Amjad,Iran: From Royal Dictatorship to Theocracy,New York,1989,pp. 132-133.

(18)Stephen C. Fairbanks,”Theocracy Versus Democracy:Iran Considers Political Parties”,Middle East Journal,No.1,1998,pp.20-22.另据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一书中的大事记,霍梅尼于1987年7月解散了伊斯兰共和党,见该书p. xxiv。

(19)Said Aimir Arjomand, The Turban for the Crown,pp.167-169;Sepehr Zabih,Iran since the Revolution,p.34.

(20)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200-203.

(21)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xxiii,200—203;Mohammed Amjad,Iran:From Royal Dictatorship to Theocracy, p. 143.

(22)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200-203.

(23)Cheryl Benard and Zalimay Khalilzad,The Government of God: Iran’s Islamic Republic,New York,1984,pp. 148-155.

(24)Anoushiravan Ehteshami,After Khomeini:The Iranian Second Republic,London,1995,p. 30.

(25)David Menashri, ”Revolution at a Crossroad: Iran’s Domestic Politics and Regional Ambitions”,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Near East Policy,Policy Paper No.43,1997,p.28.

(26)Anoushiravan Ehteshami,After Khomeini:The Iranian Second Republic,p.104.

(27)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232-240.

(28)“5月23日运动”在伊朗按伊斯兰教历通常被称为“Do-e Khordad Movement。

(29)The Middle East Institute,Iran’s Elections:Implication for US Policy,Washington,1997,p.6.

(30)MERIP’s Special Correspondent in Iran,”Report from Iran”,PIN5,July 15,1999,Http://vww.merip.org/pins/pin5.html.

(31)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pp.40-41,61-64。

(32)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pp.139.

(33)Eliyahu Kanovsky,Iran’s Economic Morass:Mismanagement and Decline under the Islamic Republic,The 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Near East Policy,1997,p. ix.

(34)Ali Mudara,”Iran’s Reform Dilemma: Within and Against the State”,PIN30,September 12,2000,MERIP’s Press Information Notes,http//www.merip.org/pins/pin30.html.

(35)旅美伊朗女学者娜法斯博士(Azar Nafasi)于2001年3月21日在华盛顿接受笔者的访谈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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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敢惹绿绿,贵站药丸呐
    匿名2018-05-21 23: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