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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方披露北空处置首都北京上空“低慢小”目标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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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规,“低慢小”亟须加强管控

“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增加‘黑飞’等违规飞行成本和代价,达到有效震慑的目的。”北空作战处领导介绍说,每一次违规飞行,都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军民航飞行,不仅妨碍空防、空管的秩序,也有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怎样构筑首都地区有效防范处置“低慢小”肇事的安全屏障?业内人士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低慢小”航空器界定,细化各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飞行处罚力度,达到有效管控目的。

有专家提出,必须综合考虑小型航空器可能造成的威胁,从航空器体积、载荷、航程和飞行速度、高度等方面,对需要管控的“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准确界定。

为加强对首都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的有效管控与查处,北空与军地多方联手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飞行申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并明确责任分工。

目前,军地双方已建立登记备案、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宣传报道、联合查处等联合管控处置5项机制。由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门分区划片对“低慢小”航空器从研制、生产到飞行、报废等各个环节,特别是个人购买情况登记建案,军地各成员单位间建立常态化联席工作机制和直接通报关系。

近年来,北空加强首都空防空管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熟悉通用航空管理政策法规、了解飞行审批的相关规定。考虑到通用航空的发展和需求,他们在确保空防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对已经登记在册的航空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一章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解放军报》2014年12月14日第06版,原文标题为《北空携手地方依法加强低空飞行活动监管处置—— 低空开放,呼唤严格空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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